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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绍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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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紹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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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绍诗(1699年—1776年),字二南,号蚁园山东海丰人,清朝政治人物、法学家,官至刑部尚书礼部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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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绍诗《蚁园自记年谱》书影

生平

雍正二年(1724年),吴绍诗经其伯父吴象宽推举应诏,分配到刑部学习。雍正十二年(1734年),授七品京官,负责刑部湖广司事务。乾隆元年(1736年),作为纂修官参与修订《大清律例》。乾隆六年(1741年)起,历任刑部主事、刑部郎中、甘肃巩昌府知府、陕西督粮道。后陕甘总督永常弹劾吴绍诗侵占帑银,导致他被革职并发配军台效力。适逢其母病重,朝廷准其回乡尽孝。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帝南巡时他在德州泰安接驾。此后被重新起用,历任贵州督粮道、云南按察使、甘肃按察使、甘肃布政使。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升刑部右侍郎。旋改任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外放江西巡抚。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升刑部尚书,旋调礼部尚书,但很快就因巡抚任内没有及时奏报灾情而被革职。次年,因其精通律例而重新起用为刑部郎中,不久又升刑部右侍郎。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调任吏部右侍郎。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75岁的吴绍诗告老还乡。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乾隆帝东巡时他在德州接驾,获恩赐尚书衔,诰授荣禄大夫。同年去世,终年78岁,谥恭定。[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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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吴绍诗为海丰吴氏第十三世,祖父吴自肃为康熙三年(1664年)甲辰科进士,父亲吴象默。有子吴垣吴坛。两人皆继承家学,精通刑律。长子吴垣为乾隆十七年(1752年)壬申科举人,官至湖北巡抚。次子吴坛(吴绍谟嗣子)为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辛巳恩科进士,官至江苏巡抚。[1][3][4][5]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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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清史稿/卷3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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