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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自由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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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達黎加自由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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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自由邦(西班牙语:Estado Libre de Costa Rica)是哥斯达黎加在1838年从中美洲联邦共和国脱离后使用的国名,直到1847年哥斯达黎加第一共和国成立为止。[1]

事实速览 哥斯达黎加自由邦Estado Libre de Costa Rica, 首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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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哥斯达黎加本为中美洲联邦共和国的一个邦,根据《哥斯达黎加国家基本法》规定,正式邦名为哥斯达黎加国。作为联邦中的一员,哥斯达黎加在联邦中起到积极作用,尊重联邦法律并选举其在联邦一级的代表。但随着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之间的内战爆发。哥斯达黎加之和平呼吁无人理会,因而哥斯达黎加自行颁布《阿普里亚法》,允许自己在宪法秩序恢复之前维持其自治。[2]

弗朗西斯科·莫拉桑于内战中取胜后,尽管《阿普里亚法》仍生效,但哥斯达黎加为其在联邦议会中议席而举行选举,选举费利克斯·罗梅罗·门吉巴尔和胡安·迭戈·博尼利亚·纳瓦为联邦议会代表,而曼努埃尔·玛丽亚·德·佩拉尔塔·伊·阿尔法罗英语Manuel María de Peralta y Alfaro和何塞·弗朗西斯科·佩拉尔塔任参议员。莫拉桑在1830年中美洲联邦选举英语1830 Central American federal election中当选总统,而后中美洲最高法院要求哥斯达黎加废除《阿普里亚法》,哥斯达黎加的州议会于1831年2月3日废除了该法。[2]

但其后哥伦比亚吞并了属哥斯达黎加的博卡斯德尔托罗省,而联邦未能向哥斯达黎加提供援助时,各邦对联邦热情冷却。最后,1838年5月30日,联邦议会允许解散联邦共和国,让各邦“按照自己的意愿组织起来”这从根本上结束了联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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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政府行政机关之权力掌握于国家元首手中,国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脑,由普选选举产生。大部分时间立法机会维持两院制,参众议院均由普选产生。司法机关名哥斯达黎加最高法院,各分支相互独立。[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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