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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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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成立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1]。
沿革
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为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日,国务院批准建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年12月1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2]。
2024年4月26日通过,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取代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每届任期五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立专家组,负责学位评审评估、质量监督、研究咨询等工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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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设立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的机构。其工作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并指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工作,组织制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组织审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指导和检查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负责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负责学位工作的国际交流的合作,推动学位工作的改革,提出修改学位条例的建议等。”[1]
组成人员
第一届1980年12月1日国务院批准的组成人员是[4]:
1983年3月7日国务院通知调整后的副主任委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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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1988年10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1988〕62号)批准的组成人员是[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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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1995〕15号)确定的组成人员是[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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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1996〕27号)调整后的组成人员是[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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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1999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1999〕8号)确定的组成人员是[8]:
2000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复函》(国办函〔2000〕85号)调整后的副主任委员是: 2000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复函》(国办函〔2000〕85号)增补的委员是: 2000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复函》(国办函〔2000〕85号)调整后的秘书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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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2003年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3〕42号)确定的组成人员是[10][11]:
2004年11月国务院批准增补委员: 2006年1月国务院批准调整委员: 2006年12月国务院批准增补委员: 2007年3月国务院批准调整委员: 2004年7月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秘书长是:
2004年11月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副秘书长是:
2006年12月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副秘书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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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2008年4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8〕28号)确定的组成人员是[12]:
2009年11月国务院批准增补副主任委员: 2011年1月国务院批准增补副主任委员: 2009年3月国务院批准调整委员: 2009年7月国务院批准增补委员: 2009年11月国务院批准调整委员: 2012年2月国务院批准增补委员: 2008年12月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秘书长是:
2011年1月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秘书长是:
2009年7月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副秘书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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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13〕43号)确定的组成人员是[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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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18〕78号)确定的组成人员是
办事机构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简称教育部研究生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内设机构。教育部研究生司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学位办)合署办公,国务院学位办由国务院委托教育部代为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教育部研究生司(国务院学位办)承担下列职能:
-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拟订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
- 指导与管理研究生培养工作;
- 指导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
- 承担“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等项目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 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教育部研究生司(国务院学位办)设置下列机构:
- 综合处
- 学位管理处
- 研究生培养处
- 质量与学科建设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委托教育部代为管理,与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合署办公[1]。历任主任、副主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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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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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评议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的学术性工作组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授予学位的不同学科门类设立,依授予学位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按学科或几个相近学科设立若干评议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织跨学科的评议组[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组织章程》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的主要任务是:
- 评议和审核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及其学科、专业;
- 对新增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单位的整体条件进行审核;
- 对有关学位和研究生培养规格和类型的调查,学位授予标准及其质量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指导和检查监督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工作;
- 对调整和修订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承担国际交流中学位的相互认可及评价等专项咨询工作等[1]。
学科评议组每个评议组一般为7至15人,每个评议组设2至3名召集人。全体或各门类学科评议组成员大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主持召开;各评议组的会议,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各评议组召集人主持。学科评议组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聘任(都是兼职),学科评议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并协助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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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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