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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权
共同体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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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权,在政治学和国际法中常简称为国家(英语:state),或称政体(polity),是一个在特定领土内对其人口行使主权的政治组织。[1] 它拥有一套治理机构,即政府,并透过这些机构来行使其权力。[2]

根据马克斯·韦伯的经典定义,国家是一个“在特定领土内成功地声称对合法使用武力的垄断权的人类社群”。[3][4] 这意味著国家拥有武装部队、法院和警察等机构,并将其视为维持秩序的合法工具。现代民族国家是当今世界人民所归属的主要国家形式。[5]
词源
英语中的“state”及其在其他欧洲语言中的同源词,最终源自拉丁语的“status”,意为“状况、条件”。[6] 随著14世纪罗马法在欧洲的复兴,该词开始指代人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君主的特殊地位。在16世纪,马基维利的著作,尤其是《君主论》,在推广“state”一词的现代意义上扮演了核心角色,使其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及执法机构联系起来。[7]
汉语中用“国家”一词附会西方的state,是在西学东渐时期开始的;同时,亦与更广义的、泛指“地球上一个独特的区域”的地理政治术语混为一谈。在中国古代,“国家”多指由特定家族建立的王朝,而非现代政治学意义上的国家政权。[8]
定义与主权
关于国家的定义在学术界并无完全共识,不同的定义往往反映了不同的理论视角。[9] 在国际法上,1933年的《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为国家的法律地位提供了经典的四个标准:首先是拥有固定的‘人口’;其次是界定的‘领土’;第三是有效的‘政府’;最后是与他国交往的‘主权’能力。[10]

至少被一个联合国会员国不承认的联合国会员国
被至少一个联合国会员国承认的非联合国会员国
仅被其他非联合国会员国承认的非联合国会员国
主权是国家政权的核心概念。关于主权的承认,国际实践介于两种主要理论之间。宣告说(Declarative theory)认为,只要一个政治实体满足了国家的基本标准(如蒙特维多公约所列),它就是一个国家,无论是否得到他国承认。[11] 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则主张,一个实体只有在被其他现存国家承认后,才能成为国际法下的国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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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区分
在政治学中,国家政权(State)与政府、民族及公民社会等概念有明确区别。国家政权是永久性的、非物质的政治实体;而政府是暂时性的,由一群特定的人组成,负责在特定时间内管理国家机器的行政官僚体系。政府是国家权力行使的代理者。[13] 国家政权是一个政治法律概念,拥有明确的边界和权力机构;而民族(nation)则是一个文化政治概念,指涉一群因共同语言、文化或历史而产生认同感的人群。[14] 公民社会则由独立于国家的各种组织、运动和个人组成,例如教会、非政府组织、工会等。[15]
历史演进
人类历史上大部分时间生活在无国家社会中。最早的国家形式约在5,500年前,随著农业发展、城市兴起和文字发明而出现。[16] 最早的国家出现在美索不达米亚、古埃及、古印度、中国和美洲的安地斯文明区。[17]

古希腊的城邦是第一个明确阐述国家政治哲学的文明,发展出公民权和直接民主等概念。古罗马则从罗马共和国发展出罗马法,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奠定基础。在欧洲中世纪,权力分散在封建制度的领主之间,尚未形成中央集权的现代国家。[18]
现代国家体系约在15世纪后期于西欧开始形成。君主透过战争和官僚体系建设,逐渐将权力集中,击败了教会和封建领主等竞争对手,形成了在明确领土上拥有绝对主权的君主专制国家。[19] 西发里亚和约被视为确立国家主权原则的里程碑。这一过程伴随著常备军、中央税收制度和专业外交体系的建立。
国家起源理论
关于国家如何形成的理论,主要可分为两大流派。第一种是契约论(Contractarian View),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下的混乱与不安全而自愿达成的社会契约的产物。思想家如托马斯·霍布斯在其著作《利维坦》中描绘了这种状态的恐怖,而约翰·洛克则强调人们为了保护其天赋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而同意建立国家。[20][21] 第二种是掠夺论(Predatory View),此观点以查尔斯·蒂利为代表,认为国家类似于一种“有组织的犯罪”,透过提供保护来向人民收取费用(税收)。蒂利著名地提出“战争制造了国家,国家发动了战争”(War made the state and the state made war),认为现代国家的形成与其在战争中汲取资源和消灭内外竞争对手的能力密切相关。[22]
国家功能理论

关于国家在社会中扮演何种角色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多元论(Pluralism)将国家视为一个中立的竞技场,各种利益团体在此相互竞争,国家政策是各方力量妥协和谈判的结果。罗伯特·达尔认为,在一个多头政治(polyarchy)中,没有单一团体能永远主导国家。[23] 马克思主义(Marxism)则持相反观点,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统治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即资产阶级)用来压迫和剥削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国家并非中立,而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共产党宣言》称国家为“管理整个资产阶级共同事务的委员会”。[24] 制度主义(Institutionalism),特别是新制度主义,将国家视为一个拥有自身利益的自主行动者。国家官僚和政治人物有其独立的目标,并不总是屈从于社会压力。西达·斯考切波等学者认为,国家的“自主性”和能力是理解其行为的关键。[25] 最后,无政府主义(Anarchism)认为国家本质上是统治和压迫的工具,无论由谁掌控,因此主张废除国家,建立一个基于自愿合作的无国家社会。[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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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理论
国家政权通常依赖其合法性(legitimacy)来维持统治。[27] 根据马克斯·韦伯的分析,合法性的来源有三种理想类型。第一种是传统型权威,基于悠久的传统和习俗,人们相信统治者拥有神圣或继承而来的权力,例如君权神授说。第二种是感召型权威(卡理斯玛型权威),基于领导者非凡的个人魅力、英雄气概或神圣特质,使追随者自愿服从。第三种是法理型权威,基于一套非个人的法律和程序,权力来自于职位而非个人,人们服从的是法律本身。韦伯认为,现代国家主要依赖法理型权威。[28]
国家失败
国家失败(Failed state)指一个国家政权无法履行其核心职能,特别是无法维持对其领土的暴力垄断。失败国家的特征包括制度崩溃、内战、犯罪猖獗以及无法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29] 学者们将国家能力(state capacity)——即国家有效制定和执行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视为衡量国家强弱的关键指标。晚近形成的国家,特别是许多前殖民地,由于缺乏欧洲国家早期形成时的战争压力、面临内部族群分裂以及继承了剥削性的殖民制度,其国家能力往往较弱。[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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