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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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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英语:nationality)是指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资格,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的依据。各国将国籍作为立法的重要内容,是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开始。《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1]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9年11月27日) |
取得国籍
大多数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国籍,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分为依血统和依出生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并非是按照个人意愿的一种方式,而通过加入取得国籍的方式,则是根据个人意愿或某种事实,并具备相关条件,才可取得它国国籍。
丧失国籍
国籍的丧失分为自愿和非自愿。
自愿退出国籍是指退出本国国籍或成为无国籍人。
- 原因
- 选择他国国籍:因为某些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要求申请他国国籍者,必须放弃原本国籍。
- 婚姻:若一国法律规定,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即丧失本国国籍;另一国法律规定,不因同本国人结婚,而取得本国国籍。
强制退出国籍,就是在非自愿的状况下丧失国籍。
- 原因
- 剥夺:因为政治原因或其它原因,而被剥夺国籍。
- 战争:某国政权的灭亡后,又没有新的政权取代,这段期间无政府状态会造成无国籍。
多重国籍
多重国籍,是指拥有一个以上国籍的状态。不同国家对多重国籍的承认是不同的,有国家不承认多重国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有国家有限制的承认多重国籍。
无国籍
无国籍(Statelessness),是指法律上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也被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而无国籍人是指不被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是其国民从而没有任何国籍,或者说其人处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状态。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享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 原因
- 剥夺:如果原国籍被剥夺,且无法申请加入其他国家的国籍,就会成为无国籍人。
- 出生:无国籍人在部分采用血统主义国家所生的子女,也视作无国籍人。
- 弃婴:在采用血统主义国家且无法确定父母的婴儿若无人收养,可能会被视作无国籍。
现为避免新的无国籍人出现,各国制订了《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现在部分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允许出生时父母是无国籍人或父母国籍不明的情况下取得出生地所在国国籍。
自然人以外的国籍
无论内陆国还是沿海国都有权在公海上悬挂表明船籍的旗帜,船在某个国家的港口,申请登记领取船籍证书,该国家就是这条船的船籍国,船的国籍保护船舶在公海上航行的权利,受船籍国管辖和保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家和船舶必须有真正的联系,由于巴拿马对船舶国籍的审批并不十分严格,使得很多外国人或外国公司悬挂巴拿马的“方便旗”,这样的船只又称为“权宜船”。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一般在飞机的明显位置喷涂表明飞机所属国籍标志,国际电讯联盟分配给各国的国籍标志代号如:美国的代号为N,英国的为G,法国的为F,日本的为JA,而中国大陆和台湾为B[2]。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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