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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宝物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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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宝物(越南语:Bảo vật quốc gia/寶物國家)[1]是越南物质文化遗产或过去流传下来具有历史、文化或科学价值的物品,对国家意义特殊[2]。国家宝物根据政府特别计画保存。政府还拨出足够比例国家预算收购、投资保护及发扬国家宝物价值。国家宝物称号由总理获国家文化遗产会同评估意见后决定承认[3]。

历史


“国家宝物”始见于2001年6月29日国会所通过首部《文化遗产法》多个条款[2],但其确定并无明确定义及标准。2009年,《文化遗产法》修正案针对“国家宝物”提出单独条款。根据该法,国家宝物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3]:
- 为独一无二之原物;
- 为具特殊形式之物;
- 为具与民族重大事件、民族英雄、典型人物事业相关特殊价值之物;或具典型思想、人文、审美价值,具某种潮流、风格、时代特征之著名艺术品;或一定历史时期具促进社会发展作用、具高实用价值的典型发明;或证明地球及自然历史不同形成及发展时期之自然标本。
——国会,文化遗产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2009年),第41条a款
文化体操游历部部长规定国家宝物认定的顺序及程序,然后总理在国家文化遗产会同协商后决定认定国家宝物称号[3]。首批国家宝物于2012年10月正式认定[4]。截至2023年,副总理代表总理签署法令,认定了11批国家宝物,共265件。批次只取决于国家宝物所有者提交提名的时间顺序,与国家宝物本身的类别及价值无关[5][6]。国家宝物的数量及指定日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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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越南国家及国家宝物所有者持有、保护与海外展览方面义务有严格规定。国家宝物应在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掌握国家宝物登记信息的政府机关,应按所有者要求保密,提供专业指导,为保护及发扬国家宝物价值创造条件。转让国家宝物所有权时,所有者应于转让后十五日内告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新所有者[3]。
2016年,根据越南总理发布的23号/2016/QD-TTg决定,正式指定为国家宝物的物品只能在以下情况之一下运往国外:
为展示、展览、研究、保存而将宝物运往国外,必须遵守《文化遗产法》第44条规定,该条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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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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