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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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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英语:tort claims),又简称国赔,指因公务员故意或过失之行为或公有之公共措施,导致人民之权利受损时,可向该公务员或公有公共措施所属之公务单位请求之赔偿。国家赔偿法在多国有立法。

赔偿条件

基本的赔偿条件有:

  1. 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权利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 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
  3. 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之团体或个人,其执行职务之人于行使公权力时,视同委托机关之公务员。

其他条件请参阅当地相关法律法规。

各国法律

中国大陆

中国大陆1995年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权益、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在2009年各地法院审结的1055万个案件中,只有大约1500个案件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占总案件的万分之一,但其中450个案件获得法院做出赔偿的判决占国家赔偿案件的30%,赔偿金额为3,400万元人民币(下同)。2010年新的《国家赔偿法》正式生效,并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但此类精神损害必须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国家才会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

2013年至2018年10月,中国大陆的各级法院共受理2.8万余件国家赔偿案件,使用司法救助资金26.7亿元[2]

案例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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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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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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