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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临时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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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临时宪法临时议政院于1919年9月11日颁布的宪法[1],前身是临时议政院于1919年4月11日通过的大韩民国临时宪章。大韩民国临时宪章内容只有10条,而大韩民国临时宪法内容共有8章58条。

大韩民国临时宪法规定新国家的国号为大韩民国,并且大韩民国是一个民主共和国,这一规定与大韩民国临时宪章一致。大韩民国临时宪法的第3条提到大韩帝国的所有领土由大韩民国继承,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是大韩民国的合法政府。与大韩民国临时宪章不同的是,大韩民国临时宪法规定大韩民国实行总统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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