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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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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指学术界进行学术活动的自由。更可仔细定义为“具专业资格的人士在他们胜任的范围内探索、发现、发表及讲授他所见的真理、除了鉴定真理的理性方法的管束之外,不受任何权力约束的自由”。[1] 在不同的文化背景、情形下,包含不同的意义。对于学术自由本身,虽然到现代已经有根本的共识,但在一些个别课题上也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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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是思想自由的另一个表现模式,一个普遍的定义是大学教职员及研究者以其专业和学识贡献所长,在教学和研究时不受学院内外制度与势力的箝制或干预,籍以保障学者可以探索各种领域的知识,及研究成果的中立性及可信性。而大学教师有发表、讨论学术意见而免于被除职或降职恐惧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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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学术自由的概念开始于1810年的德国,时值柏林大学正式成立。[2] 当时柏林大学与众不同,并非由教会所主持。学术自由成为一项法律权利,则始于1848年德国的《保罗教堂宪法》,规定“学术及其教学是自由的”。此 规定其后于1850年为《普鲁士基本法》所采纳,成为最早以成文法形式公布的学术自由条款。由于当时德国正在引领着大学潮流,美国有大批学者远赴德国求学,并随之将学术自由的思想传入美国大学学府,逐渐 形成为普世价值观。
学术自由泛指三大范畴。讲学自由:凡是透过研究方法所获取的知识,可自由传授。研究自由:凡是基础性或应用性研究都应受法律保障。学习自由:无明文规定,依董保城教授看法,学习括入学、选课、上课及旁听以及积极参与讨论与表达意见等方面的自由。
曾担任过多所大学校长的英国政治家理查德·博登·霍尔丹曾提出著名的霍尔丹原则,指出学术研究的经费分配要一分为二,不应该由政府完全操控。如果是由政府指定开展的研究活动,在经费上可以受政府监管。但如果是学者的常规研究,则只受到研究委员会的监管,而不被来自政府的压力所干扰。换句话说政府无权从财政上干预许多基础科学的研究,即使在政治家看来这些研究本身的实用价值很小。这一原则为学术界所广泛推崇。
欧洲自公元五世纪起,知识文化活动便被集中至教会,古老的文学经典和教会的著作被收藏于各地隐修院供隐修士学习与抄写。其后各教堂也开始设法在自己的主教座堂设立一个小规模的学校,教导知识与文字,目的在让信徒能研读圣经和教会传统的书籍,以利扩大传教。其后在查理大帝支持下,修道院学校开始在欧洲各地持续开办,教会成为主要的知识传播的教育机构,直到十一世纪,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以及城市反对领主的斗争,迫切需要能读会写、具有各方面知识的大量人才,隐修院与修道院学校无法满足这需求,而开始出现由商业公会或城市设立的学校、大学,之后这些学校在1158年得到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一世颁布敕令的保护,取得了一定的自由权利和特权,才使得教会不再掌握欧洲所有的教育机构。 由于于教会注重教义、信念、信条、等传统。因此只要与之有冲突的往往被视为异端,捍卫教会独真理为首要任务。在这前题下,学术自由自然受到打压,许多罗马与希腊时期文明遗产、文书等被视为异教的遗物而遭到破坏,使得欧洲在中世纪前期各类学术出现衰退现象,其后随著天主教会大分裂,文艺复兴的开始与印刷术的发展,教会权威开始受到挑战,故罗马教廷于1474年开始制作禁书目录,1543年,罗马教廷宣布不得印刷或出售任何未经教会许可的书籍,自此之后,每次颁布禁书目录,就意味著要销毁一批书籍,自1559年第1版至1948年最后1版,共发布32版。1966年被废除为止,超过四千多书籍被禁,包含尼古拉·哥白尼著天体运行论、德尼·狄德罗为首编纂的百科全书等被现今定义为科学的基础的书籍,更有如焦尔达诺·布鲁诺、伽利略·伽利莱等人还在世时便直接受到教会的严重迫害。
学术自由指数

2020年,V-Dem研究所与"学者风险网络"(Scholars at Risk)合作创建了全球首个学术自由指数。[3]该指数不仅提供自1900年起各国学术自由的回溯性评级,还进行年度更新。[4]指数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通过以下五个维度评估学术自由:[3]
- 研究与教学自由;
- 学术交流与传播自由;
- 机构自治权;
- 校园完整性;
- 学术与文化表达自由;
截至2025年,全球学术自由整体水平自2013年起持续衰退。[5][6]研究指出的成因包括威权主义、政治极化,[7][8]以及民粹主义。[9]
世界上的学术自由
在美国内战打破高等教育体系长期停滞的格局后,美国开始推行学术自由。各大学通过借鉴德国教育体系推动研究领域发展,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成为首个采用该体系的机构。[10]
十九世纪末,斯坦福大学教授爱德华·罗斯因发表支持自由铸银运动的《诚实美元》(英语:Honest Dollars)文件,与大学创始人家族产生政治分歧。其针对铁路行业的公开批评直接触怒了依靠该行业发家的斯坦福家族。1900年,这位教授发表驱逐日本移民的政治言论导致被校方解聘,继而引发七位教授联袂辞职,使事件升级为全国性议题。此事直接促使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成立,通过提供经济与法律保障弥补教师合同漏洞。[11]
在美国,学术自由普遍采用由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与美国学院和大学协会联合制定的《1940年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原则声明》的定义。[注 1]该原则明确规定"教师在课堂上讨论其学科领域时应享有自由",同时允许机构基于宗教等其他目标限制学术自由,但须“在聘任时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注 1]该原则还保障教师、学生及教育机构在不受不合理政治或政府干预的前提下追求知识的权利。[12]这些原则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强调教授享有探索真理、传授知识(面向学生、学界及公众)的特权,且不应受政治或意识形态压力束缚。[13]
该定义历经1970年与1999年两次修订:1970年修订宣布学术自由保护“不仅适用于全职试用期和终身教职教师,还涵盖所有履行教学职责的人员(如兼职教师和助教)”;[14]1999年修订则强调终身教职后评估应尊重学术自由与正当程序。
部分认证机构与美国高校(包括私立及宗教院校)以不同形式共同维护学术自由,具体标准因认证机构而异。[15]非认证机构的AAUP同样与这些院校合作,但常在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保护标准方面与认证机构存在分歧。[16][17]AAUP会对经调查确认违反学术自由原则的高校进行公开谴责。据《大学言论守则》年度报告显示,到2022年88%的四年制高校将限制学生言论自由,逆转了持续15年的开放趋势。个体权利与表达基金会(FIRE)数据显示,486所院校中有426所至少存在一项限制学生言论的政策。[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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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的争议既体现于可能影响整个地区大量学生的立法提案,也常见于学者发表不受欢迎观点或传播政治敏感信息的个案。这些个案常引发广泛关注,持续考验学术自由的边界与支持度,其中若干案例更成为后续立法的基础。
1929年密苏里大学事件:实验心理学教授马克斯·弗里德里希·迈耶(Max Friedrich Meyer)与社会学助理教授哈蒙·O·德格拉夫(Harmon O. DeGraff)因指导学生奥瓦尔·霍巴特·莫勒(Orval Hobart Mowrer)分发关于性观念、婚姻观、离婚、婚外性行为及同居态度的问卷遭解雇。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对此进行谴责,成为早期涉及终身教职学术自由的重要判例。[20][21][22]
2006年哈佛大学事件:时任校长劳伦斯·萨默斯(Lawrence Summers)在探讨女性高端科研领域参与度不足时,提出应研究"先天性别差异"的可能性,引发舆论强烈反弹。部分批评者被指压制学术自由,最终萨默斯在文理学院多名教授投不信任票后辞职。[23][24][25]
2009年纽约大学事件:新加坡学者Thio Li-ann因反同性恋言论引发争议,被迫放弃纽约大学法学院教职,引发法学院内部关于学术自由的辩论。[26][27]
2009年加州大学圣塔芭芭拉分校事件:威廉·I·罗宾逊(William I. Robinson)因向学生发送将加沙局势与纳粹大屠杀对比的邮件,被控反犹太主义遭解雇,后在全球学术界的声援下撤销指控。[28][29]
2020年哈佛大学事件:法学院教授J·马克·拉姆齐尔(J. Mark Ramseyer)关于日本帝国史及"慰安妇"的研究引发巨大争议。哈佛大学声明其观点属个人学术自由范畴,受制度保护。[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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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瑞典哥德堡大学民主多样性研究计画(V-Dem Institute)和德国莱比锡大学等机构合作编制的《学术自由指数报告》(Academic Freedom Index),中国大陆在全球学术自由评比中长期位列最低等级。[31][32]中国高校的学者通常会刻意避谈那些可能会触犯中国共产党及中国政府的话题。[33][34] 严格的审查使得学术界自我审查频频,并往往通过转移学术话题而避免身陷囹圄。[35]
据美联社2020年12月公布的一份调查,在中共最高领导人习近平的指示下,当局对国内有关新冠病毒溯源问题的科研采取严格控制。报道称,中国国务院的一项命令要求所有研究都必须经过其管理下的一个工作组批准,指示所有研究团队不能对外提供疫情相关数据、生物样本、病原体等,并警告未经许可发表文章的人将被追究责任。国际社会的科学家与中国研究人员的合作因此备受阻碍。有不愿具名的中国疾控中心前官员表示,“这是出于政治考虑,因为海外人士可能可以找到和中国相抵触的说法。”[36][37]
香港主权移交中国后,言论自由受到北京的不断干涉并越来越受到限制。2015年,时任特首梁振英不顾多数香港大学师生的反对,以校监身份任命李国章出任港大校务委员会主席,引起强烈批评。[38]此举被认为致使香港的大学学术自由从此走向下坡路。[39]2020年,北京在香港实施《国安法》后香港学术自由状况不断恶化。2020年7月28日,香港大学校委会召开会议,宣布推翻教务委员会早前建议,决定开除因“占中事件”而被判刑的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戴耀廷随后表示:“这标志香港学术自由的终结”。[40]根据香港民意研究所2021年5月发表一项调查,近6成受访者认为《国安法》对学术自由的限制大,45%人认为大学管理层并无努力保障学术自由。[41]
- 2002年香港大学民意调查风波
- 2002年中大科大合并风波
- 2007年香港教院风波
- 2012年香港浸会大学民意调查风波
- 2015-2016年香港大学副校长任命事件
截至2025年,印度在全球国家排名中处于末位10%-20%区间。[42]
学术自由拥有者
有观点认为,学者会否自由行使学术自由,往往受到争取院校续约所限制。由于近年大专取消终身教席,改以大量合约教员及兼职教员任教,聘用条件及任职期限未有清晰界定,令教职员在行使学术自由有所顾忌[43]。
梁亦华(2010)认为,大专院校的学术自由往往取决于学校领导者的身份。内地的大学均设有党委书记(最高可至副部长级)负责学校发展方向,其权力与校长有过之而无不及。香港部份大学校长拥有政协委员或其他政治身分,容易令市民质疑校方决策是否能保持“政治中立”[43]。
参见
- 大学自治
- 教授治校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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