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观圻(?年—?年),字补笙,江苏省无锡县人,日本中央大学法律本科毕业[1],法政科进士。 生平 宣统三年(1911年)九月,经学部验看考试列最优等,赏给法政科进士[2]。 大理院推事,北平地方法院院长,开滦煤矿法律顾问、孙传芳遇刺案律师。 直隶高等审判厅民二庭审判长推事、嘉定地方审判厅审判厅长、天津地方审判厅厅长。 山西第二高等审判分厅监督推事[3]。 天津市第二、三、四界政协委员[4]。 著作 《民法要论》,孙观圻著,天津孙观圻律师事务所,天津华新印刷局,1933年4月版。 《今日生斋甲集》 《关于李秀成自传原稿的真伪问题》,《历史研究》1957年第4期,18页 《论国际上之仲裁裁判》,《外交报》,1910年8月29日,第286期 《论国籍之效果》,《外交报》,1909年,第297号。 《论最惠国条款》,《外交报》,第292期 《民事诉讼条例对于民事诉讼律草案改正之要点》,《法律评论》,第253期,1928年 注释Loading content...Loading related searches...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