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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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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人法(しゅうきょうほうじんほう、昭和26年4月3日法律第126号)是日本关于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等、尊重信仰自由的目的,赋予宗教团体法人格(4条)的法律。最终改正是2006年(平成18年)6月2日法律第50号。
概要
- 目的
- “赋予宗教团体法律上的能力”(第一条)
- 定义
- “推广宗教的教义、举行仪式行事、及教化育成信者”(第二条)
- “备有礼拜的设施的团体”
- 或这些团体的“包括团体”
经过
1939年4月8日公布“宗教团体法”,1940年4月1日施行。1945年12月28日,因驻日盟军总司令部(GHQ)指示,昭和天皇以敕令废止“宗教团体法”,宗教团体由从来的“认可制”(许可制)改为“届出制”(报备制),宗教法人可自由设立、规则变更、解散等的“宗教法人令”在即日施行[1][2]。
1951年4月3日,取代“宗教法人令”的“宗教法人法”在同日公布,即日施行。
脚注
关连项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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