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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仪程规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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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仪程规范法》(英语:An Act to regulate the Time and Manner of administering certain Oaths)[1]是美国国会所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仅后于批准美国宪法。法案由乔治·华盛顿总统于1789年6月1日签署,其中部分内容迄今仍有效。
1789年4月1日,美国众议院首次凑足法定人数。五天后,众院任命了一个起草法案的委员会以规范国会议员依美国宪法第六条宣誓的仪程。众议院当天也经表决指示委员会于誓词中加入以下内容:
“余,甲乙,国会中之合众国众议员,庄严宣誓或确认(就当下情况而定)余拥护美国宪法。”
4月25日,委员会将法案上呈全院,两天后获得批准。美国参议院内负责该法案的委员会又多加一项条款,要求州府官员和议员同以国会议员所用誓词宣誓。参议院于5月5日通过修订后的法案,众议院没有反对参议院所作修订。各院代表将法案带给华盛顿签署。
最终法案中的誓词异于原提案,删除了两条。一提及上帝,一是“国会中之合众国众议员”。法案明定所有参议员均须向参议院议长(即美国副总统)宣誓,副总统之后再向参议员们宣誓。在众议院,众议员逐一向美国众议院议长宣誓,议长其后向其同僚们宣誓。州政府官员和联邦其他官员也须作相同宣誓,宣誓对象其后以法律定之。
该法规的部分内容留存于美国法典第2编的§ 第21节、§ 第22节、和§ 第25节等处,及第4编之§ 第101节和§ 第102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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