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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宪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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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宪法草案是在1921年12月由广东省议会制定并通过的一项宪法草案,是中国近代联省自治运动的产物之一。草案共15章135条,与1921年率先完成的《湖南省宪法》关系密切,结构和内容多有相似,但在财政、教育、实业、军事等方面单独列章,较湖南经验有所改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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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该草案的出台背景在于20世纪20年代初全国宪法危机,军阀割据,政局混乱,联省自治思想在南方各省广为流行。湖南、浙江、四川等地率先提出省宪运动,广东在舆论和政治氛围影响下,结合在第一次粤桂战争后自身摆脱旧桂系控制、地方统一与财政富庶的条件,积极响应。时任省长陈炯明是其中的核心推动者之一,陈提出以美国式联邦制为蓝本的“联省自治”方案,强调由乡、区、县、省逐级自治,最终组成联邦国家,以南北妥协实现统一。宪法草案中参众两院、行政架构与省权独立等安排,都体现出明显的联邦制色彩[2]。
当时的广东在政治相对统一、财力充足及侨资支撑的条件下,被视为最有可能率先实行自治与立宪的地区。草案的制定得到社会舆论和地方士绅的支持,被寄望为建设“广东模范省”的制度基础。美国驻华公使雪曼在1921年9月评价广东是中国“最开明、最有效率的省份之一”[1]。
制定过程
第一次粤桂战争后,陈炯明与孙文回到广州建立省政权。陈炯明在《告广东父老兄弟文》中提出施行平民政治、推动两广合作及实现统一和平的目标,并着手建设“广东模范省”。1920年底,广东设立省制编纂会,聘请孙科、陈融等人制定暂行省制,调整省署机构。随后,积极推行县长、县议员民选政策,制定了《广东省暂行县自治条例》等法规,明确县级行政和立法的分权关系,并采用“列举主义”界定县的事权,涉及教育、实业、水利交通、公共卫生、慈善等十一项。这些措施为制定省宪打下了基础。
1921年3月,广东省议会正式提出制定《广东省自治法》的议案,并邀请各省参考。5月成立起草委员会展开讨论。6月,省议员黄毅参照湖南省宪法及欧洲国家的宪法起草了一份私人《广东自治法》,在报刊发表后引发激烈争论,但其内容最终成为省宪草案的蓝本[3]。经过多次修改,1921年9月,省宪草案提交省议会审议。为避免专断,议会决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印发两千余份草案征询意见。12月2日完成审查,12月19日省议会正式通过《广东省宪法草案》的二读程序。草案规定须经三读及全民投票方可生效,以符合“主权在民”的原则。
草案送交省署后,陈炯明成立宪法讨论会,邀请二十余名学者与十余名议员准备最终评议。然而,因陈炯明与孙文在北伐问题上矛盾激化,草案最终未能付诸全民投票,停留在“草案”阶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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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广东省宪法草案》全文共15章135条,主要借鉴了湖南、浙江省宪及欧美诸国(如瑞士、美、英、德)宪法。起草主任黄毅与王正廷有密切的联络,而王正廷是湘、 浙两省省宪的起草人和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的起草人之一[1]。
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广东为中华民国的“自治省”,强调自治权为省民固有,不是国家授予。省籍认定方面,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并在广东连续居住两年以上者,即为广东人民。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草案采取“中央概括、地方列举”的模式。省的事权包括教育、实业、财政、司法、军政、警察、公共卫生等14项,未列明者归属中央。尽管如此,草案仍赋予广东在法律执行、对外条约及军务上的一定变通与同意权。
草案以较大篇幅规定人民权利义务。包括:
- 平等与自由:确认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种族、宗教、阶级而有差别。赋予言论、出版、结社、集会、迁徙、持有枪械及宗教信仰自由。
- 人身与司法保障:强调人身自由和无罪推定,限制非法逮捕、搜查与刑罚,确立了较为完整的司法保护。
- 政治参与:人民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任受公职权,但选举范围并未完全普及。公民可请愿、诉愿并提起诉讼。
- 社会经济权利:保障私有财产权与营业自由,规定征收必须补偿;同时确认教育权。
- 义务:规定人民必须接受六年义务教育,负有纳税与服兵役义务。外省人在广东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草案构建了省级政权的完整权力秩序,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与财政监督,力求在制衡中推进自治。
- 立法:省议会为最高立法机关,由全省公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任期三年。其职权包括制定法律、批准预算、监督行政、弹劾省长和政务员等。议会可提出法律案,职业团体亦享有有限提案权。法律案须经省长公布,如被驳回则可复议。议会本身也受公民三分之一连署可提案解散,体现“主权在民”。
- 行政:省长由各县、特别市议员总投票选举,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其职责包括统率军队、公布法律、任免官吏、召集议会及戒严权,但其命令需经政务院副署。政务院由省长任命的政务员组成,实行议院政府制,需对省议会负责。
- 司法:设三级三审制,省法院为最高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享有任期保障。行政诉讼亦由普通法院审理,体现英美法系影响。
- 财政监督:设审计院,院长由省议会选举,负责事前审核与事后监督,确保财政公开透明。其权力涵盖经费支出核准、簿记调查及决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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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省宪不同,《广东省宪法草案》单列财政、教育、实业、军事四章。
- 财政:强调税收法定与财政公开,预算须经议会批准;军费不得超过岁出总额的三成。
- 教育:义务教育六年,教育经费须占省预算至少20%,并设基金资助贫困儿童。此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属进步性举措。
- 实业:鼓励新发明与实业发展,设立奖励和专利制度,但规定较为简略。
- 军事:规定军人不得干政,省军队平时受省政府管辖,对外战争时部分可受中央指挥,并明确军费上限,以防止军阀坐大。
草案确立了县与特别市的自治制度。县为基本行政区域,由县长和县议会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特别市(人口十万以上)由市民直选参事员与市议会,不属县辖而直隶于省。这种安排体现出对地方民治的高度重视。
修宪程序需经省议会三分之二议员或过半数地方议会联署,并交全省公民投票决定。宪法解释权由省法院选出的七人合议负责,带有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子。附则部分则规定了省议会、省长选举及军费逐步削减的过渡性安排。
评价
武汉大学法律学者周叶中等认为《广东省宪法草案》虽然未能正式施行,但仍有显著的历史进步意义,主要体现在结构、权利保障、权力秩序设计及理想与现实的结合等方面。如在公民权利保障方面,对人权的规定比其他省修订的宪法更加详细,并放在“总则”之后以示重视。同时在权力秩序设计上融合中西制度,构建了立法、行政、司法、审计“四权分立”的架构。一方面体现出美国式制度特征,如省长由民选产生并享有较大权力、法院拥有宪法解释权;另一方面又带有英国式内阁制因素,政务院类似内阁并受议会不信任案约束。省长地位介于总统与首相之间,形成多元化的权力制衡格局[1]。
另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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