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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星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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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十年(1871年)辛未科进士。选翰林院庶吉士。加捐同知衔。曾任福建嘉义县、晋江县知县。光绪十一年(1885年)九月调任凤山县知县,后升署台湾府中路抚民理番同知。
后因缉捕盗匪无功,于光绪十三年(1887年)六月遭刘铭传革职。卸任后,张员状告台湾道刘璈“岁吞银五十万两”,为刘员丢官判刑主因之一。
参见
参考文献
- 刘宁颜编,《重修台湾省通志》,台北市,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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