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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自我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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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自我认定、性别自我认同(英语:Gender self-identification)或性别自决(英语:Gender self-determination)是指一个人的法定性别由其性别认同决定,而不需符合医疗或司法上的要求。[2][3][4][5]

这是跨性别者权益运动的核心目标所在。[2][3][4][6]支持者认为,将医疗要求作为性别承认的条件,乃是一种具有侵扰性且令人感到羞辱的门槛设置,极有可能迫使跨性别者接受其并不愿意的医疗程序。他们亦主张,性别自决能够简化跨性别者在无偏见和歧视之环境中生活的过程。
支持者强调,在已实施性别自决法律的国家(如 2015 年采用性别自决政策的爱尔兰)当中,缺乏能够显示不良结果的证据。[3][7]反对者则认为,性别自决会损害女性庇护所和监狱等空间的安全性,以及竞技体育中的公平性。[6][8][9][10]
截至 2024 年 11 月,已有二十一个国家颁布法律,准许性别自我认定而无需司法或医疗批准。这些国家包括:阿根廷、比利时、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丹麦、厄瓜多尔、芬兰、德国、冰岛、爱尔兰、卢森堡、马耳他、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葡萄牙、西班牙[11]、瑞士和乌拉圭。[12][13][14]类似法律的提案在一些国家(特别是英国)引发了争议。[4]
在诸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墨西哥这般的联邦国家,性别承认法律通常会因省或州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同一司法管辖区域内,不同的官方文件(例如出生证明和护照)的程序也可能有所不同。此类法律未必能够涵盖性别承认的所有领域,诸如医疗保健或者设施使用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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