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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
罪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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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的八大罪之一。“投放危险物质”是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
案例
2002年9月14日,陈正平因生意矛盾,购买并将“毒鼠强”投放在白糖、油酥等食品原料中,并放入对手陈宗武的店子内。次日晨,陈宗武面食店使用掺有毒鼠强成分的食品原料制成烧饼、麻团等早点出售,导致300余人食用后中毒,其中42人死亡。陈正平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0月14日上午被执行枪决。[2]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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