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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

罪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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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八大罪之一。“投放危险物质”是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

案例

2002年9月14日,陈正平因生意矛盾,购买并将“毒鼠强”投放在白糖油酥等食品原料中,并放入对手陈宗武的店子内。次日晨,陈宗武面食店使用掺有毒鼠强成分的食品原料制成烧饼麻团等早点出售,导致300余人食用后中毒,其中42人死亡。陈正平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0月14日上午被执行枪决[2]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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