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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椿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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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椿年(1096年—1164年),字仲永,晚年自号逍遥公。江西饶州浮梁县人。

绍圣三年(1096年)出生。早年以父升恩荫补迪功郎,政和八年进士。[1]绍兴二年(1132年),出任宣州甯国县令,迁甯国军节度推官。绍兴四年(1134年)以代理监察御史宣谕江南东西路刘大中的奏荐,迁左奉议郎。五年三月,奉召入对,高宗问以民间利害,椿年奏州县不治。是年四月,得通判洪州,再迁左朝奉。十二年九月,累官尚书左司员外郎。绍兴十二年冬十一月上书建议经界之奏,力陈经界不正十害,[2]担任两浙路转运副使,[3]李椿年撰写“经界法”二十四条,将“经界法”推向全国。[4]为了推行经界法,李椿年在故乡平江府(今江苏苏州)开始推行。周葵持反对态度,他责问李椿年:“公今欲均税耶,或增税也? ”李椿年答: “何敢增税? ”周葵曰:“苟不欲增,胡为言本州七十万斛?”绍兴十四年冬,丁母忧回乡。十七年春免丧复官。绍兴十八年正月以权户部侍郎兼权直院,三月除户郡侍郎。绍兴十九年十一月因臣僚奏劾经界扰民,免职。经界也没能彻底进行到底。绍兴二十四年(1154年),秦桧死,为宣州知州。经界彻底结束。[5]朱熹一向敬重李的学问,经常去宣州拜访求教。绍兴二十五年(1155年)正月,任左中大夫兼知婺州(今金华),成立“平准务”。[6]隆兴二年(1164年),病逝,[7]享年六十八岁。著有《易说》及《文集》,皆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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