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梁卓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梁卓然(1966年12月15日SC),香港特别行政区第6任刑事检控专员[1],曾任教于香港城市大学香港大学香港科技大学

事实速览 梁卓然David Leung Cheuk-yin SC, 刑事检控专员 ...

简历

梁卓然于1992年取得香港律师资格,1995年任律政司刑事检控科检察官,1997年任高级政府律师,1998年成为香港大律师。

2009年任副首席政府律师,2012年任副刑事检控专员,2013年任首席政府律师,2015年任资深大律师,2017年署任刑事检控专员,2018年任刑事检控专员,2020年辞任刑事检控专员。

梁卓然曾任教于香港城市大学香港大学香港科技大学,任教科目包括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Civil and Criminal Procedure)、民事和刑事辩护(Civil and Criminal Advocacy、Procedure)及仲裁证明和数位证据(and Proof in Arbitration and Digital Evidence)。[2]

2000年,他被任命为香港大学法学院专业法律教育系的名誉讲师。[2]

法律生涯

担任政府律师

梁卓然担任政府律师期间曾参与多宗备受关注的案件,包括担任七警案的控方律师[3]重夺公民广场案[4]占中九子案2016年旺角骚乱[5]

担任刑事检控专员

前任刑事检控专员杨家雄英语Keith Yeung于2017年9月9日离任后,政府于2017年12月29日发出新闻稿任命梁卓然为刑事检控专员。2019年1月11日,政府正式刊宪批准梁卓然为刑事检控专员,并注明生效日期为2018年6月29日,而此前半年为署任刑事检控专员。公民党郭荣铿认为委任至刊宪相隔逾一年并不合理,质疑林郑月娥试图影响梁卓然的检控决定。[6]

梁卓然担任刑事检控专员期间,曾处理郑若骅夫妇僭建风波。梁卓然遵从屋宇署的建议征询资深大律师蔡维邦后,决定不控告郑若骅,仅控告其丈夫潘乐陶[7][8]

2018年12月12日,律政司决定不就梁振英涉嫌收取澳洲企业款项事件检控梁振英,《香港01》质疑有关决定是由郑若骅还是梁卓然作出[9]

2020年7月31日,梁卓然透过内部电邮向律政司表示已辞任刑事检控专员一职,并将于年底卸任。梁卓然在电子邮件中指自己在刑事检控运作方面与律政司司长的看法不一致。[10][11]此外,梁卓然亦于电子邮件中提及自己并没有协助及参与港区国安法相关的案件。[12]

Remove ads

争议

“不诚实证人”

2005年中,梁卓然因为一宗民事案被大学同学兼同为大律师的韩尚志(Kevin Hon)起诉,案件编号为DCCJ3619/2002。法官吴美玲在2006年的判决中说梁卓然的证词“不令人信服”,她更称“不相信梁的证供可靠”,并判梁卓然败诉,须向韩尚志支付逾40万港元的赔偿。梁不对此案提出上诉。[13][14]

匿名信受指名批评

2019年7月28日港岛区冲突后共有44人被控暴动罪,并迅速地在7月31日提堂,引起各方关注[15]。2019年8月1日,至少5名检察官利用律政司的信纸出公开匿名信指摘郑若骅和梁卓然[16][17]。信中指梁卓然既是资深大律师,亦是刑事法专才,负责掌管香港所有刑事检控,应该把关和作出独立判断。该信更指“梁卓然被视检控原则如粪土的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践踏,不能做好刑事检控专员的工作及保障正义得以伸张,无辜的得到释放”。[18]。该公开信更指摘梁卓然只求“明哲保身,为未来晋升高等法院法官铺路。”律政司与梁卓然事后发出声明,表示有关指控完全没有事实根据[19]

反送中案件

案件编号:ESCC2329/2019

2019年10月13日,观塘港铁站外执勤的一名防暴警察梁兆祥,遭一名18岁少年许添力用利器割伤颈部。该少年被控一项“有意图而伤人”罪,控方庭上就匿名申请, 控罪书上受伤的警务人员以“X”为代号[20]。此案在12月27日再度提堂,为近期多宗涉案警员匿名的案件之中,首次由梁卓然亲自陈词。在1月24日被裁判官何俊尧驳回,认为匿名令申请为多馀,因高等法院早前颁布禁止针对警务人员“起底”的临时禁制令,加上该名遇袭警员事后“高调主动受访,另一方面却又要求隐匿个人资料,取态矛盾,令人质疑是否真的需要颁匿名令”[21]。控方当天修订以及新增企图谋杀控罪,并押后至3月2日在东区法院作转交文件程序。由于疫情爆发,案件继续被押后至8月3日。8月3日被告因留院观察,控方继续申请押后,裁判官郑纪航将案件押后至10月19日,被告还押于看守所将会超过一年[22][23][24]

Remove ads

荃湾警署强奸案

荃湾警署强奸案中警方,律政司,及身为刑事捡控专员的梁卓然被质疑没有遵守 “罪行受害者约章” ,令到受害人因为报警落案而成为被警察通缉的被告。“罪行受害者约章”保障受害者举报罪行后“有权取得资料”,“有权取得调查和检控工作的资料”,及“有私隐权和保密权”[25]。受害人X小姐于10月22日由律师陪同下到警署落案 。之后亦因警方要求取得法医及胎儿DNA报告。律师在其律师行Facebook出声明指出直 到1月16日为止警方从来没有向受害人X小姐“要求她澄清她证供的任何部分,亦从来未有告知她她的说明有任何问题。而不管X小姐的多次要求,警方从未告知她警方是否已经从政府化验所取得有关施暴者的DNA报告。她亦从未被告知警方正就案件证据向律政司索取意见,或有关案件的调查已经告一段落”,却在当天媒体报导上“得知警务处处长公开指称受害人的投诉是‘假消息’及‘正循误导警员或给予假口供’方向调查”,质疑有违私隐和保密权[26]。虽然在2020年4月6日,律政司通知律师,指 “警方不会继续进行调查并声称受害人的投诉与他们所得的证据不符。虽然受害人的律师作出有关要求,但他们未有提供该证据的细节,所以受害人未能说服律政司受害人的说法是真的,亦未有机会反驳指称受害人的说法与其他证据不符的言论”,质疑有违受害人“有权取得调查和检控工作的资料”约章。案件直到5月12日受害人经其律师行Facebook出声明指他们又一次于大众媒体上得知警方“已经攞完律政署嘅指示,应该系要拘捕呢名女子畀假口供,但由于受害人潜逃咗,所以𠵱家系通缉”[27]

著作

梁卓然的法律著作包括:[28][2]

  • Annotated Ordinances of Hong Kong of the Costs in Criminal Cases Ordinance, Cap. 492 (1997 and 2007)[29]
  • Hong Kong Archbold 2004
  • Contributor of "Electronic Evidence : Disclosure, Discovery & Admissibility" (May 2007 and 2010)
  • Contributor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and Risk Management in Hong Kong" (December 2007)

家庭

梁卓然的妻子于律政司刑事检控科任职高级政府律师[30]

参考资料

Loading related searches...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