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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区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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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区域委员会(European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简称CoR)是欧盟的地方与区域代表议会,旨在欧盟的体制框架内,为次国家级主管机关(即区域、郡、省、市镇和城市)提供直接的发声管道。
欧洲区域委员会根据1994年马斯垂克条约成立,旨在解决两个主要问题。首先,约四分之三的欧盟法规是在地方或区域层级实施,因此地方与区域代表需要在新欧盟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拥有发言权。其次,当时存在著公众与欧洲统合进程之间鸿沟日益扩大的担忧;让最接近公民的民选政府层级参与进来,是缩小这一差距的方法之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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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在欧盟内部,地方和区域当局一直游说在欧盟事务中拥有更大的发言权。这促使马斯垂克条约决定设立欧洲区域委员会,并规定成员国可由其区域政府的部长在欧盟理事会中代表出席。[3]
原则与职权范围
委员会的工作以三大核心原则为指导:[4]
- 辅助性原则:意指欧盟的决策应在最贴近公民的实际层级上做出;
- 亲近性原则:确保政府工作透明;以及
- 伙伴关系原则:促进所有政府层级在“多层次治理”中合作。
欧盟的各项条约规定,欧盟执委会和欧盟理事会在制定涉及区域或地方层级的新提案时,必须谘询委员会。委员会也可以主动提出意见,将议题纳入欧盟议程。[5] 随著里斯本条约的生效,委员会获得了就违反辅助性原则的行为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6]
法律地位与范畴
里斯本条约确认了欧洲区域委员会有权为维护其特权和辅助性原则而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此项权利强化了委员会的政治角色,使其能更有效地在欧盟舞台上为地方及区域当局争取权益。[7]
组成与架构
欧洲区域委员会拥有329名正式成员及同等数量的候补成员,他们是来自所有27个欧盟成员国的民选地方或区域代表。每个国家的成员数反映其人口规模。[8]
委员会由一名主席领导,任期两年半,现任主席为卡塔·图特。其执行机构是主席团,成员包括主席、第一副主席,以及来自各政治党团和国家代表团的代表。[9] 成员每年在六次全体会议中,以通过意见和决议。其工作由六个专题委员会(例如,ECON负责经济政策,ENVE负责环境)进行准备。成员们分属六个政治党团,如欧洲人民党和欧洲社会党,以形成共同立场。[10] 行政管理由秘书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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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主席与秘书长的产生方式
欧洲区域委员会的成员、主席、第一副主席及秘书长皆有其特定的产生与选举规程,以确保其代表性、民主合法性与行政效率。
欧洲区域委员会由329名正式成员和同等数量的候补成员组成,而其成员的产生方式综合了国家提名与地方民意基础:[11]
委员会的主席与第一副主席由其内部成员选举产生。
- 主席:主席在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上由所有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半。主席负责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主持全体会议,并作为委员会的官方对外代表。[12]
- 第一副主席:第一副主席同样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也是两年半。其主要职责是在主席缺席时代表主席行使职权。现任第一副主席为胡安·马努埃尔·莫雷诺。[12]
秘书长由主席团任命,任期为五年。作为委员会行政部门的首长,秘书长不得担任任何政治职务。其职责是执行主席和主席团的决策,并确保行政工作的顺利运作。[13] 现任秘书长为彼得·布利兹科夫斯基(Petr Blížkovský)。
批评
2020年,欧洲区域委员会因其对一名前内部稽核员罗伯特·麦考伊(Robert McCoy)长达20年未解决的骚扰案处理不当而受到批评。[14]麦考伊在向欧洲议会发表演说时,指控委员会在他揭露该机构的“诈欺和侵吞公款”行为后,对他进行了“恶意的报复行动”。欧洲议会议员索菲·因特维尔德也批评委员会的行政管理“完全无能且腐败透顶”,并建议进行预算制裁。[15]
参见
- 欧盟机构
- 欧洲理事会地方与区域权力会议
- 欧洲立法权区域会议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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