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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酷和不寻常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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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酷和不寻常的惩罚(英语: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短语,用于描述的是对受惩罚者施加痛苦疼痛羞辱而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惩罚。其确切的定义因司法管辖区不同而有所差异,但通常都包括任意的、不必要的、超出其罪行的及不被社会普遍接受的惩罚。

历史发展

确切的相关的短语最早出现于英格兰的《1689年权利法案》。[1] 它们后来也被《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1791年批准)及英属背风群岛(1798年)采用。

在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中出现了非常相似的说法,“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英语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或刑罚。”[2] 1950年的《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英语Article 3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及1966年《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也均用不同的表述阐述过相关内容。1982年的《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也在第12节英语Section 12 of 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包含了这项基本权利,而逐字引用《欧洲宪法》的2000年《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也在第四条中可以找到类似的权利。并且也见于在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十六条及1997年《波兰宪法》第40条。[3]

马绍尔群岛宪法在其权利法案的第六部分(第2条)中禁止“残忍和不寻常的惩罚”,其定义为:死刑、 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过度罚款或剥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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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死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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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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