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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留权

個人在某一國家的身分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永久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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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留权(英语:Permanent residency)指个人得到许可长期或永久居留于某地的权利,永久居留于某地的权利不一定享有公民权。在美国加拿大等移民国家,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称作“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简称PR),他们经归化后,才可入籍成为拥有完整权利的公民。不过,一些地区的永久居民,例如香港永久性居民和澳门永久性居民,由于特殊的地缘政治历史原因,则拥有当地完整公民权(例如申领当地的护照)。

由于美国永久居民的证件过去为绿色,故习惯称其为“绿卡”。此后,绿卡在不少地区成为永久居留证的代名词。实际上,目前美国绿卡的有效期仅为十年,到期前后必须重新申领,移民局有权拒绝。而香港和澳门等地永久居民的身份,仿效英国的居留权法律原意。香港居留权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权受基本法保护,没有可以任意或合法剥夺永久性居民居留权的法律条文或认定的执法部门(“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长期离港会失去永久居留权)[1]。换言之,中国大陆地区与港澳地区相比,永久居留权的涵义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2004年开始,中国引进适合外籍人士的永久居留权制度,其方法类似在美加地区的施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受到严格的监管。但目前持中国绿卡的人数极少,尚没有清晰的可过渡到公民身份的法律条文或制度。

美加永久居民的涵义和英国法典的“无限期居留”(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简称ILR)概念类似。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英国还有一个名为英国居留权的概念,但意义与永久居留和无限期居留并非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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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永久签证(绿卡)持有者护照上的入境美国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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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永久居留制度的国家与地区

并非所有国家设有永久居留权,以下为现时设有的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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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永久居民与公民拥有的权利大致相同,除了以下:

  • 选出公职人员投票权(部分国家容许)
  • 出任公务员、参选公职人员(不常见)
  • 出任涉及国家安全的职位
  • 持有该国护照(少部分国家允许)
  • 领事馆保护(部分国家容许)
  • 不被遣返的权利

义务

永久居民有时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能取得永久居留权,例如从事某种行业,或经营特定生意。

部分国家要求永久居民服兵役新加坡规定所有届满18岁的男性居民,包括第二代永久居民及当地公民,都要服2年兵役。之后要每年参加军营训练及随时候命,直至40岁。在美国,所有年龄介乎18及26岁的男性公民及永久居民,必须登记在军队征召名册内。此法规亦适用于非法居留者。[3]未能符合规定者或会被拒批出永久居民资格。

丧失资格

永久居民可能因为以下原因丧失永久居留权:

  • 未能符合永久居留的法规和要求
  • 连续一段时间未返回或居住该国
  • 犯罪而可能被递解出境

成为公民

永久居民在一段时间后可以申请归化为公民,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在美国,因婚姻而取得永久居留权的人,可在成为永久居民后3年申请归化,但其他人必须为5年(参加美国武装部队的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较低)。[4]

自动权利

以下国家之间自动互颁永久居留权:

欧盟条例赋予的权利并不属永久居留权,但两者差别不大。而根据旅游协议,澳洲和新西兰的公民在对方国家可享近乎永久居住的权利,但在福利上仍有些许差异。海合会成员国的阿拉伯国家之间也可彼此互通移动。美国对太平洋的帛琉、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三国给予特别免签证待遇,这三国公民可以直接进入美国并可自由在美国定居、求学、工作及生活,但与美国绿卡是不同的概念。

证明

过去,不少国家仅在护照上盖印以兹证明。现时多数国家会向永久居民发出证件,如美国绿卡加拿大枫叶卡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韩国永住证朝鲜语영주증,或是在居留证上标注永久居民身份,如日本的在留卡日语在留カード[5],又或者在永久居民的护照上贴有居留签证,如澳洲永久性居民签证

持有遗失证明文件或被盗证明文件在不少国家均属违法。

各国家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美国

欧洲联盟

英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及澳门

香港澳门1997年1999年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后,实施了新的制度。原英治葡治时代华裔人士的居留权,由《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确认。新来港人士居住七年后,即依法取得居留权,并获得港澳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所有华裔人士或土生葡人,不论意愿,均被赋予中国国籍。而非华裔人士的居留权则改为外籍的“永久性居民”。法律规定,该永久性居民只要在港澳居住,即可继续保留居留权。在香港,非中国籍永久居民不再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并连续超过36个月离港,则会丧失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身份。在澳门,葡籍以外的非中国籍永久居民如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通常居住连续36个月以上,即丧失居留权。港澳地区的居留权被取消后,在香港将拥有入境权,在澳门则保留自由出入澳门权利和不受逗留条件的限制,可以像永久居民那样,随时出入境。永久居民通常不会因任何理由被遣送离境,而没有居留权仅有入境权的外籍人士,可能因违法犯罪被遣送离境。但入境权拥有者只需要在港澳连续居住超过七年,就会重新获得居留权。不论国籍,港澳永久居民来往港澳之间只需身份证便可,相对其他人士享有更大便利,逗留时间亦十分长,香港永久居民进入澳门最多逗留1年,而澳门永久居民进入香港最多逗留180日。

非中国籍港澳居民,无法申请香港特区护照澳门特区护照,通常也无法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能申请前往中国内地回乡证也有限制。但某些情况下和无法申请本国旅行证件的香港居民可以申请香港签证身份书(HKDI)。上述两种证件无法像特区护照一样享受多国的免签证待遇。

加拿大

台湾

台湾因应近代发展政治与历史情况特殊,1895年大清帝国割让台湾予大日本帝国,经住民去就决定日后,台湾本岛人日治时期自动赋予日本国籍,与旧日本法律相同。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台湾由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接管,当时台湾居民中,华裔原住民自动赋予中华民国国籍,其馀台湾居民如设籍在台湾之日本人朝鲜人琉球人不算在内。1951年9月8日,日本同盟国签署《旧金山和约》,1952年4月28日生效。《旧金山和约》生效后,同盟国正式结束对日本本土的军事占领,日本恢复原有的国家权力主权独立地位。而原为大日本帝国国民的台湾人丧失日本国籍,台湾居民主要仅存中华民国国籍至今日。

中华民国允许外籍人士永久居留。而因海峡两岸关系的历史与政治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在公民权与国籍问题情形特殊且大不相同。中华民国政府港澳地区居民持有较为宽松的移民政策,通常居住1至2年后,可获取定居权,而外籍人士多为4年。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直接管治下之“大陆地区人民”,则采用特殊的制度与方法,获取居留权时间更久且手续繁琐。

汶莱

1984年,汶莱从英国完全独立时,只有少于1万名当地华人得到汶莱公民身份,其馀约两万名华人,事实上成了无国籍人士。这些人士拿到的证件,是称为Certificate of Identity的身份证明书,是一种永久居民的身份证。这些汶莱永久居民,无法享受与汶莱公民一样的多国免签证旅行待遇。但是,加入汶莱国籍的难度很高,主要是马来语考试的要求不明确,以及是名额相当有限,很多在汶莱生活了几十年的华人,甚至是当地华人的第二、第三代,也无法通过国籍审核,于是只好维持现状。[6][7]

日本

日本的居留权称为在留资格,而获得日本永久居留权的人称为永住者。根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及《基于对日和平条约的日本国籍脱离者等出入国管理相关特例法》,永住者可分为两类,即“一般永住者”和“特别永住者”,两者在申请资格上具有显著区别,故本条目仅叙述前者。

取得一般永住者的在留资格,原则上应满足下述所有要求:

  1. 品行良好
  2. 拥有足够的资产或技能且能够独立生活
  3. 符合日本国的利益

除上述要求外,申请者还必须在日本居住10年以上,包括在持有工作签证或居留签证的情况下在日本居住5年以上,但日本国民、永住者或特别永住者的配偶或子女及难民则不受居住年限要求和资产要求限制。 由于以一般方式申请一般永住者的居住年限要求比申请归化的要求还要高,所以日本对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减轻或者免除居住年限要求:

  • 日本国民、永住者或特别永住者的配偶,其配偶已维持实质婚姻关系3年以上,并在日本居住1年以上,且其亲生子女已在日本居住1年以上。
  • 在日本以“定住者”的在留资格居住五年以上。
  • 难民自认定为公约难民起连续在日本居住5年以上。
  • 根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款第2号的规定,在根据《地方创生法》第5条第16款批准的地方创生计划区域内的公共或私人机构,从事1990年法务省告示第131号第36项或第37项的活动,具体规定了《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表1-5下栏所列的活动,并被认定透过该活动对日本做出贡献的人且该人已在日本连续居住3年以上。
  • 依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附录1表2中规定“高度专门职”标准的部令(以下简称“高度专门职条例”),计算分数时达到70分以上,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人:
  1. 以“优秀外国人才”连续在日本居留3年以上。
    1. 连续在日本居住3年以上,且以申请永住权之日前3年的点数为基准,按照高技能专门人才省令规定的点数计算,被认定为70点以上的人。
  • 根据《关于高度专门职的部令》规定,计算分数时达到80分或以上,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人:
  1. 以“优秀外国人才”身分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
    1. 在日本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且以申请永住权之日前一年前的分数为基准,按照《高度专门职省令》的规定计算分数时,被认定为具有80分以上的人员。

与其他在留资格不同的是,永住者没有有在留期限以及工作上的限制,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永住资格仍有被剥夺的风险。

2025年9月29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了修改后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草案,其中规定,在没有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下故意不缴税和社会保险费的人,可以剥夺其永住许可。新法将于2027年4月开始实施[8]

参考文献

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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