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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LGBT权益
法国人权的一部分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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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对于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与跨性别者(LGBT)权益传统上便采取社会自由主义,在国家的立法上也有所对应。
同性性行为相关旧法
1750年7月6日,让·狄欧特和布鲁诺·勒努瓦因同性恋身分而遭火刑处死,是最后以此为罪名的刑事案件[1]。
法国大革命时在1791年所颁布的刑法典章法未提及个人私下的同性行为,首度为同性恋除罪化。这项保障个人性行为的方针也被保留在1810年刑法典中,并为法国本土与其殖民地所遵循。然而,同性恋和异装行为仍被视为异类、不道德,同志时常被冠上违反公共道德和秩序等相关罪名,故法律一直有名无实。亚尔萨斯和洛林公国地区在1940年被纳粹德国侵略时,其境内部分同性恋者亦受到严重迫害、被遣送至集中营。
反歧视法
1985年,法国社会党政府颁布性别反歧视法,明令禁止在就业、住宅和其他公共或私人供应之服务或商品等方面的性别歧视。男女同性恋者亦可在军事部队服役时公开其性倾向。
同性婚姻合法化
2013年2月2日,以249票赞成,97票反对,通过同志婚姻法第一条,定义婚姻是两个人之间的协议,整个法案将持续表决至2月12日。[2][3]左翼社会党大部份支持法案,惟右翼党派投下反对票。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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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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