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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
法律博士学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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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是法律教育体系中的博士学位,于其他科目中的Ph.D.同等,并且专注于对法律科学的法律研究,特别为对法律学术研究的学生所设,不能执法[1]。
法学博士的名称
因应世界各国教育制度与学院传统的不同,各院校的法学博士的学位名称亦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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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之学制
一般法学博士修读期最少为期三年,当中须包括修毕一定学分的指定课程,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Qualifying Examination)后,学生须撰写一篇博士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获得学院的认可后便能够获颁授该学院制度的法学博士学位。
在入学要求上,各院校规定不一,较常见的是要求申请人须拥有法学硕士学位或为法学硕士学位课程之应届毕业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法学博士主要招收法律专业硕士,分为法理学、法律史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等专业,主要培养法律教学、科研和司法实务部门的专业人才。
中国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规定,除了法学类学科以外,政治学、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安学、民族学也可授予法学学位[2]。
博士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本专业的最高学识水准的学术称号。
中国的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美国
LL.M.和S.J.D.是针对外国学生,或少数特别追求学术钻研的美国学生的。
在美国,法学博士 (LL.D., Legum Doctor) 一般只作为荣誉学位授予。[3][4][5]从2013年开始,耶鲁法学院在司法学博士之外新开设了法律哲学博士(Ph.D. in Law),为期三年,着重向学生提供法律教学方面的培训,申请该学位必须拥有法律博士学位[6]。
美国的法学教育所提供的第一个基础学位名为“Juris Doctor(J.D.)”,并非研究型博士学位,但将之译成中文却是“法律博士”并常被与专门做法律研究的“法学博士”搞混。由于多个语言中“法学博士”在该语言的社会中早已明确为“法学学科的博士学位”,因此不少遇上此问题的地方均另外再为J.D.定名。然而在为J.D.定名以前,有不少地区或院校为明确区别实务型博士学位(J.D.)与法学上的研究型博士学位(S.J.D.),会以该学位的正式名称作硬性翻译,例如将S.J.D.定为“法律科学博士”(如上表),虽然从意义上上表所述之四种名称均为法学博士学位,但硬性翻译在不少地方均已约定俗成。
在中文,不论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均有过将J.D.与其他法学博士学位均译作“法律博士”的情况,为避免两者之混淆,中国大陆和台湾均曾经研究解决办法。现时,中国大陆认定各国J.D.属于仍属于博士学历,教育部规定除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外,其他学校开办的专业法律学位必须定名为法律硕士,英文名称必须为“Juris Master”,以避免混淆,而J.D.在香港的官方中文译名为“法律博士”,然香港大学将J.D.译为法律硕士。[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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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目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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