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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罗群岛LGBT权益
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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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罗群岛的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与跨性别者在法律上大致和主权国一样,都被视为合法,但不同的是法罗群岛的同性婚姻与允许同性领养的立法进程皆比丹麦落后。法罗群岛是丹麦的城邦,于1948年的一项自治法令以后成为海外自治领地,所以丹麦国会通过的法律在法罗群岛并不适用。
同性性行为相关法律历程
法罗群岛最早在1933年出现有关同性性行为的法律,当时丹麦王国将同性恋者的同意年龄定为18岁,较异性恋者为高,而此法也适用于法罗群岛。直到1988年,丹麦才将同性恋者的同意年龄定为与异性恋者相同的15岁[1]。
同性伴侣关系
同性婚姻法案于2015年9月提出,2016年4月29日以19比14通过并送出议会[2][3]。2017年4月25日丹麦议会以108同意、0反对、71弃权的比数批准该法案,并于5月3日获得御准,法案中亦包含同志收养权[4][5][6][7]。5月30日法罗群岛议会通过允许当地教会不须替同志情侣祝婚的法案修正,而同性婚姻自2017年7月1日生效[8][9]。 法罗群岛第一场同性婚姻于2017年9月6日举办[10][11]。
歧视与仇恨罪保护
法罗群岛历史上鲜有公开歧视同性恋者的行为。但在2006年,一位已出柜的25岁音乐家与电台主持人,拉斯穆斯·拉斯穆森(Rasmus Rasmussen)在法罗群岛首府托尔斯港遭5名男子殴打成伤。法罗群岛议会因而在同年12月15日,以17-15票通过将性倾向纳入《反歧视法》保护之下[12]。
概况
同性性行为合法化 | ![]() |
同意年龄平等化 | ![]() |
职场上的反歧视法令保护 | ![]() |
商业服务上的反歧视保护 | ![]() |
反歧视法适用于所有领域(包括仇恨言论) | ![]() |
同性婚姻 | ![]() |
承认同性伴侣关系 | ![]() |
同性领养 | ![]() |
同性恋者得合法公开在军队服务 | ![]() |
变更法律性别权利 | ![]() |
已婚或伴侣关系稳定之女同性恋者进行体外人工受精之合法管道 | ![]() |
允许男男性接触者(MSM)捐血 | ![]() |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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