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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丁斯-麦克杜菲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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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丁斯-麦克杜菲法案(Tydings–McDuffie Act)是1934年通过的一项美国国会法令,法案名称来自该法令的提出者米拉德·泰丁斯英语Millard Tydings以及约翰·麦克杜菲英语John McDuffie,美国承诺在10年过渡期后授予菲律宾独立。

该法令规定美属菲律宾可以成立自治政府,自治政府成立后菲律宾公民和官员依然要效忠美国;美国总统有权废除自治政府的任何法律;涉及货币、进出口贸易、移民等法令必须经美国总统同意才能生效;菲律宾的外交事务依然由美国控制,在独立之前,该法案允许美国在群岛部署其军事单位,并将菲律宾政府的所有军事编队都隶属于美国武装部队。在菲律宾承认独立后的两年里,美国总统有权就岛上的美国海军基地和加油站进行谈判;菲律宾自治政府每年要向美国总统和国会提出政府工作报告;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复审菲律宾大理院审判的案件;1946年7月4日当天,美国将会准许菲律宾独立。[1][2]根据该法案,菲律宾自由邦成立,并于1935年制定了菲律宾宪法

菲律宾独立后,所有菲律宾人在移民美国方面都自动被承认为外国人。每年有资格移民到美国的人不超过50人。在该法案之前,菲律宾人不被承认为美国公民,但像所有美国居民一样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由行动。菲律宾人不能通过归化获得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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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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