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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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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美公约是1975年2月欧洲经济共同体与71个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集团成员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贸易和援助协定。协定允许非洲国家的农产品和工业品无关税进入欧共体。如其产品价格下跌会给予补偿。
历史
1976年4月生效的洛美公约旨在为当时欧洲经济共同体 (EEC)和发展中国家 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提供合作框架。
有46个签署国。
该公约经过三度重新谈判和更新。
第二次洛美公约(1981 年 1 月至 1985 年 2 月)。
第三次洛美公约于 1985 年 3 月(贸易条款)和 1986 年 5 月(援助)生效,并于 1990 年到期。
于 1989 年 12 月签署。
总共约有七十个非加太国家缔约。
1995年,美国向世界贸易组织请愿,调查公约是否违反了世贸规程。
1996年,经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裁决公约违反了世贸规程,多年使非加太国家受益的公约结束了。
但美国坚持欧盟与非加太间的所有优惠贸易协定都应终止。所以世贸又成立了另一小组讨论,并得出结论认为欧盟和非加太之间的协议确实不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
最终,欧盟通过世贸与美国谈判达成协议。[1]
参见
参考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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