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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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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律行为,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意思是指某法律行为成立后,它的生效要件有重大瑕疪,而立法者想要让此法律关系溯及至该法律行为成立前之状态。简言之,该法律行为虽然在事实上已经完成,但在法律上自始完全不承认其效力。

事实速览 大陆法系民法,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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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之原因

法律行为之无效是在某法律行为具有极重大瑕疪时,让其不能生效之手段,通常法律会规定使其无效的话,这些瑕疪都是属于严重违背公益 (交易秩序) 之情形。[1][注 1]

无效之意义

法律行为无效之意涵,分为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以及绝对无效:

  • 自始确定无效:指该无效之法律行为,于成立时,已不会发生效力。
  • 确定无效:指该无效之法律行为已确定不能生效,纵使嗣后情事变迁而令无效之缘由消灭,并得到当事人之承认,仍然不能让该法律行为起死回生
  • 当然无效:无效之法律行为不须透过当事人或法院之行为确认,当然不发生效力,但如果当事人间就该法律行为存有疑义时,自然得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讼。
  • 绝对无效: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注 2],无效之效果,不仅是当事人间,而是任何人皆得主张其无效。[2]

无效之效果

法律行为之无效,原则上是指该法律行为全然不生效力;若某法律行为为无效,除了完全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欲发生之法律效果外,影响当事人之权益甚巨。因此于民法学之中,常有缓和其效力之规定,最常见的有一部有效,以及转换至他法律行为之可能性。

  • 一部有效:法律行为之无效,原则上及于该法律行为之全部,纵使该法律行为只有一部分无效之情形,亦扩及于全部之法律行为,即所谓之“一部无效,全部无效”之原则。但若是除去无效部分,其他部分尚可独立存在时,则其他部分,仍为有效。[3][注 3]
  • 无效行为之转换:
    • 法律在某些条件之下亦有转换之规定,如中华民国民法第87条第2项关于通谋虚伪之意思表示,若有隐藏他项法律行为者,则可转换为被隐藏之他项法律行为。
    • 除此之外,尚可依探求当事之人真意而转换。[4][注 4]

参考书籍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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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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