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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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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律行为,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意思是指某法律行为成立后,它的生效要件有重大瑕疪,而立法者想要让此法律关系溯及至该法律行为成立前之状态。简言之,该法律行为虽然在事实上已经完成,但在法律上自始完全不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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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之原因
法律行为之无效是在某法律行为具有极重大瑕疪时,让其不能生效之手段,通常法律会规定使其无效的话,这些瑕疪都是属于严重违背公益 (交易秩序) 之情形。[1][注 1]
无效之意义
法律行为无效之意涵,分为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以及绝对无效:
无效之效果
法律行为之无效,原则上是指该法律行为全然不生效力;若某法律行为为无效,除了完全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欲发生之法律效果外,影响当事人之权益甚巨。因此于民法学之中,常有缓和其效力之规定,最常见的有一部有效,以及转换至他法律行为之可能性。
参考书籍
- 蒋, 志明. 民法總則. 1985.
- 郑, 冠宇. 民法總則. 新学林. 2016. ISBN 9789862955826.
- 吴, 光明. 民法總則. 三民书局. 2008. ISBN 9789571450360.
注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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