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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惑叛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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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惑叛变(Incitement to mutiny)是一个在习惯法上使用的法律名词。根据《香港法例》的《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6条:
- 任何人明知而企图─
- 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比照 1797 c. 70 s. 1 U.K.〕

在其他场合,“mutiny”亦可用于指“兵变”。有关煽惑叛变这条罪行的出现,可以追溯至18世纪时的大航海时代,即在一群人里,不论是一支军队的成员,又或一艘船的船员,又或整队成员均为平民,只要这团队本身拥有合法权力, 但受到组内部分人的公开反对、改变或推翻其合法权力,均属于“兵变”或“煽惑叛变”,乃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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