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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制

刑事诉讼模式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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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制(adversarial system、adversary system;accusatorial system(刑事方面)、accusatory procedure(刑事方面);又称抗辩式诉讼制度、辩论式诉讼制度、当事人进行主义、诉讼辩护制度、控诉制度)为英美法系国家所使用的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双方辩护人,一方可为检方原告(法定代理人,上诉人)或原告代表律师(诉讼代理人);另一方相对的为被告(法定代理人,被上诉人)或被告代表律师(诉讼代理人))在试图确定真相并相应地通过判决之公正人士(通常是法官)或一群人(通常是陪审团)的面前,双方各代表其当事人(当事方)的案件、或立场所进行之辩护[1][2][3]而对抗制是相对于以法官审问案件为主的一些欧陆法系(即源于罗马法法国民法典)之纠问式诉讼制度。

亦言之、对抗制是在刑事诉讼法之审判法院下运行的双面结构,其使起诉方对抗被起诉方的司法辩护运作之诉讼辩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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