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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糖平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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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糖平准基金中华民国政府为了稳定台湾糖业公司的经营而依1966年2月10日公布的〈台湾省砂糖平准基金条例〉(1973年8月30日改为“台湾地区砂糖平准基金条例”)而设置的基金,而该基金的保管与收付均由台糖办理,经济部监督[1][2]

当台湾砂糖外销售价高于规定的基准价格时,超过部份依相关条例从价提存之,而当外销实得售价低于保证糖价及包装费暨直接维销费用时,则由砂糖平准基金拨付向农民收购糖应付款项的差额[1][2]。过去该基金一年提存最高达29亿多元,累积金与孳息最高为79亿8500万多元,但后来因国际糖价低迷,该基金到1994年10月已经不敷支应收购糖补贴款,故从1995年度起若有砂糖外销需求时仅以台糖公司自产糖为限,以节省基金的支出[1][2]。2005年8月30日时该基金尚有9199万1918.26元[1][3]

而该基金除用于补贴收购糖款外,也用来提供蔗农低利贷款,并拨用来补助及奖励蔗农改善生产技术之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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