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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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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保护,又称破产重组,是法律上解决企业破产的一种方式。当企业或个人资不抵债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以期在法定的破产保护期内提出一个被所有债权人认可的重组方案。在前述期限内,法律保护债务人免遭债权人申请强制破产清算,故而被称为“破产保护”。若在前述期限内债务人与债权人就重组方案达成一致,债务人必须按该方案实施债务和资产重组,故而该过程又被称为“破产重组”。完成破产重组、恢复财务健康后,债务人便“走出破产保护”。有些司法管辖区允许债权人提出破产重组。一般而言,此时法院会委任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人士托管企业财务,并设法让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出法院认可的重组方案。[1]
美国
在美国将之规范于《美国法典》(英语:United States Code)第11编(英语:Title 11)第11章(英语:Chapter 11,因此又称为“第11章破产保护”(英语:Chapter 11 bankruptcy)。债务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申请破产保护后的120天内有权提出融资和重组等方案,使企业尚有机会可以继续营运,或是寻找有意接手其业务或资产的公司,以避免债权人对企业提出直接破产清算。
英国
在英国称为破产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
香港法律并不认可破产保护程序。企业重组(不论是否濒临破产)受法庭认可,但法律并不向重组中的债务人提供任何保护或优待,法庭也不能够以重组为目的委任临时清盘人。[3]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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