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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参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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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參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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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参议会中华民国福建省抗日战争后设立的审议机构,前身为福建省临时参议会,于1946年4月4日在福州市正式成立。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地方政府、审议省内重大事务,并协助宪政实施。福建省参议会由各县市参议会选举产生的参议员组成,代表各地民意,在法律上具有建议、议决和监督的权力。

事实速览 福建省参议会, 机构概要 ...

福建省参议会在运作期间共召开六次大会,审议了涉及地方财政、经济建设、教育文化及民生等多方面的提案。然而,实际运作中,参议会的独立性和民主性受到国民党中央的限制,成为政治派系角力的重要舞台。随著国共内战的爆发,参议会逐渐失去实质功能,并在1949年8月福州战役后随共军攻入福州而解散,结束其三年半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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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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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闽日报对福建省参议会第六次大会报导

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宣布结束训政,并依据《省参议会组织条例》成立正式的省参议会,以取代原有的临时参议会。福建省参议会于1946年4月4日在福州市正式成立,成为福建省地方代议制度的一次重要转型。该会自成立至1949年8月福州战役期间,共举行六次大会,是中华民国时期福建地方政治的重要舞台。

福建省参议会的成立背景可以追溯至抗战时期设立的福建省临时参议会。抗战结束后,随著民主宪政的推进,国民政府在各省推动正式参议会的组建。1946年初,福建省内各县市参议会依规完成参议员选举,每县市选举1名参议员和1名候补参议员。同年4月4日,福建省参议会在福州市召开首次大会,丁超五当选为议长,陈联芬当选副议长。会议期间,参议会审议多项提案,并确立了运作规则。

参议会的初期运作以稳定机构运行和建立基础性规范为主。1947年5月,参议会迁至福州中山堂办公。同年,随著光泽县重新划归福建,新增1席参议员名额,并在12月新增13名由青年党民社党遴选的参议员,扩大参议会规模,从68席增至82席。

1948年,在年初的第四次大会上,首次举行监察委员选举。选举过程中,CC系与其他派系激烈竞争,但最终全数落败,监察委员由其他派系控制,成为CC系在福建省参议会内的一次重大挫败。同年,参议会还审议多项与省内经济发展和民生相关的提案,试图增强对地方治理的影响力。

1949年,随著国共内战局势恶化,福建省参议会的运作逐渐受到影响。在第六次大会期间,参议员呼吁和平解决内战,但未能对局势产生实质影响。同年8月,福州战役爆发,随著福州市被攻陷,福建省参议会宣告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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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

职责

根据《省参议会组织条例》及《监察院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福建省参议会有以下职责:

  • 议决省单行法规
  • 审议省预算、审核省决议。
  • 听取省政府施政报告。
  • 议决省政府交议事项。
  • 向省政府提出询问或建议。
  • 接受人民请愿
  • 选举监察委员

省参议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每次会期10日至15日。

组织

根据《省参议会组织条例》及《省参议会议事规则》,福建省临时参议会下设一处四委员会:

  • 秘书处:由国民政府简派秘书长1人,议长派秘书1~2人组成,下设议事、总务两组,办理参议会一切事务。
  • 驻会委员会:为休会期间的常设机构,由参议员互选,任务以听取省政府各种报告及省临时参议会决议案之实施经过。
  • 第一审查委员会:审查关于民政、自治、保安等事项之议案。
  • 第二审查委员会:审查关于财政、经济、建设等事项之议案。
  • 第三审查委员会:审查关于教育、文化等事项之议案。

对于特殊事项,得由议长或会议决定设置特种委员会审查议案。

组成

根据《省参议员选举条例》中华民国公民年满二十三岁,在各该省内居住一年以上,经各该县市参议会全体参议员十分之一以上之签署提名者,得被选为省参议员,但此项签署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且以下人员,停止其被选举权:

  • 现任公务员(不适用各级学校校长)。
  • 现役军人或警察。
  • 现在学校之肄业生。

在县市参议会选举会投票中,获得过半数以上选票者,当选为参议员,次高票者,为候补参议员。当二者同票时,则重新进行选举,若第二轮选举仍然同票,则以抽签定之。

每县市选出一人,1946年福建省下辖68县市,故只有68席,1947年光泽县重新划入福建省并增加1席,1947年12月18日加入由中国青年党中国民主社会党遴选名额13席,共82席。

对于正式参议会的议员构成,当时的媒体即有对其不合理部分提出意见,1946 年4月7日《中央日报(福建)》第六版所刊潘守正著〈省临参会与省参议会法的比较观〉中,提出了正式参议会参议员选举中的三大缺点:

  1. 没有职业代表,临时参议会中有一定比例的职业代表名额。
  2. 不按人口多寡,各县市均一人,不符合多数民主国家的选举制度。
  3. 没有侨民代表,福建是华侨输出大省,东南亚与世界各地均有福建华侨分布,临时参议会设置有侨民代表。[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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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福建省参议会

任期

第一届福建省参议会1946年4月成立,任期原二年,因国共内战延期,直至1949年8月福州战役,共3年。

更多信息 职别, 姓名 ...
更多信息 次序, 举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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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派系对立

在福建省参议会运行过程中,可谓派系林立,各方利益纠葛与冲突下组织了各自的组织与团体,背景可谓错综覆杂。 省参议员的选举虽然标榜“民主”,但其选举事实上则是由各方派系把持,选举产生的参议员,要么是国民党内定,要么为地方派系把持。其中以CC系三青团系统的斗争最为激烈,地方势力也取得了一定的席次。

更多信息 分类, 成员或有密切联系者 ...

副议长选举

首次大会核心议题为正副议长选举。在议长选举中,CC系虽势力遍及全省,但由于未能掌握过半席次且与省主席刘建绪存在矛盾,无法推出可与国民党元老丁超五抗衡的人选。经过真尧恭等人的协调,丁超五顺利当选议长,作为交换条件,其闽北系支持陈联芬竞选副议长。

副议长选举中,地方派系推出李黎洲、林学渊推荐的螘硕参选,但因其声望与能力不足,未获普遍支持。不少反CC系参议员虽对陈联芬不满,但仍未支持螘硕。真尧恭坚持履行承诺,投票支持陈联芬。最终,陈联芬以一票优势击败螘硕,成功当选副议长。

监察委员选举

第四次大会上,监察委员选举成为CC系与三青团及地方派系斗争的焦点。根据规定,需选出五名监察委员,其中一名为女性,并分配民社党与青年党各一席,国民党中央更要求福建省政府确保中央委员戴愧生当选。

参选人包括CC系的戴愧生、翁赞平、张福滨,军统系的陈达元,政学系的高登艇、李黎洲,民社党与青年党提名的刘永济,以及宋美龄推荐的女性参选人张蔼真。选举过程激烈,最终当选者为高登艇、李黎洲、陈达元、刘永济和张蔼真。其中,高登艇、翁赞平与戴愧生均获11票,高登艇以抽签方式胜出。此次选举中,CC系全军覆没。

更多信息 姓名, 得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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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银行董事选举

福建省银行董事共有15人,其中5人由福建省政府遴选,其馀10人由省参议会选举。董事间再互选一人为董事长,一人为总经理。由于董事一职待遇优渥,各派系均积极争夺。

第四次大会中,民社党与青年党参议员加入反CC派,使CC系成为少数派。双方围绕选举方式展开激烈辩论,多数派主张采用不分区、不加限制的联记名选举法,少数派则坚持分区、有条件的单数选举法,以争取更多席次。1月15日,第四次大会第七次会议上,双方争论白热化,议长丁超五数次试图进行表决,均被少数派以呼喊方式干扰,场内秩序混乱。部分少数派参议员更以退席方式抗议,会议一度停顿。最终,在副议长陈联芬调停下,多数派妥协,同意采纳少数派提出的分区选举办法,仿照立法委员选区划分,每区选举2-3名董事,应选2人者圈选1人,应选3人者圈选2人。

然而,在最终选举结果中,CC系未能如愿,当选的10名董事中,CC系仅获得3席,这对CC系而言是一场重大失利。

更多信息 选区, 姓名 ...

民主正当性

省参议员选举形式上具备民主特征,根据《省参议员选举条例》,参议员由县参议会选举产生,较临时参议会时更具民主色彩。然而,实际操作中,当选者多依赖地方势力、国民党或三青团的支持,亦或通过金钱和地位影响选举。例如,古田县参议员魏墀凭借与李黎洲的关系及送礼请客等手段击败CC系候选人,成功当选。

CC系在各县市积极推举候选人,并以国民党党部为基地,威胁本地参议员及县市长支持其人选。然而,地方势力与三青团势力顽强对抗,最终虽然CC系获得相对多数席次,但在竞选期间与其他势力的矛盾,导致其未能巩固统一支持,为后续反CC联合埋下伏笔。

福州市参议员补选中,候补参议员王孝泉放弃递补,福州市重新进行选举。陈鸿鋻最终通过各种手段,包括联系律师界和媒体界,成功当选。该次补选再次体现出选举过程中的激烈竞争与复杂势力博弈。

福建省议会释宪

台湾省不同,福建省自国共内战撤销省参议会后,因军事冲突一直没有设置省议会,但战地政务结束后依然没有设置。

1994年立法之《省县自治法》第64条规定:“辖区不完整之省,其议会与政府之组织,由行政院另定之”并由此制定《福建省政府组织规程》,但条文内无规定福建省设置福建省议会,与宪法增修条文第17条第1款:“省设省议会,县设县议会,省议会议员、县议会议员分别由省民、县民选举之。”相违背。

1996年6月7日105位立法委员司法院提出释宪,解释“福建省政府组织规程未规定省长及议员民选违宪?”。

对此大法官会议给出解释: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七条,授权以法律订定省县地方制度,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省设省议会及省政府,省置省长一人,省议员与省长分别由省民选举之,系指事实上能实施自治之省,应受上述法律规范,不受宪法相关条文之限制。省县自治法遂经宪法授权而制定,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辖区不完整之省,其议会与政府之组织,由行政院另定之。行政院据此所订定之福建省政府组织规程,未规定由人民选举省长及省议会议员,乃斟酌福建省之特殊情况所为之规定,为事实上所必需,符合母法授权之意旨,与宪法第七条人民在法律上平等之原则亦无违背。

故无福建省议会之设置。

注解

参考资料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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