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与外国订约罪是中华民国的一条法律,属于刑法第113条[1]。 条文内容 “ 应经政府允许之事项,未受允许,私与外国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为约定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争议 “外国政府”的定义: 本条文的其中一个争议,在于对“外国政府”的定义,特别是当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时,中共政府应否被视作“外国政府”处理。在2005年4月,时任国民党副主席的江丙坤就曾因为代表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签署九加一项协议,被民众以这条罪告发。 参考资料Loading content...Loading related searches...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