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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调制
南北朝时北魏赋税制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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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调制是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后实行的赋税制度,上承魏晋时期的户调制。485年,北魏孝文帝实行均田制后,推出租调制,规定以户为纳税主体,并以一夫一妇为一户[1],一夫一妇每年向国家缴纳一匹帛(调)、二石粟(租)[2]。十五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应缴纳的赋税数量与一夫一妇相同[3]。该制度经隋代改革试行,成为唐代以丁为纳税主体的租庸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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