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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市评估委员会诉莫里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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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市评估委员会诉莫里斯案(英语:Board of Estimate of City of New York v. Morris / 美国法典第489编 § 第688节)是美国最高法院就纽约市评估委员会架构争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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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根据1898年制定的《大纽约市城市宪章》的规定,评估委员会负责该市的预算和土地使用的决策。该委员会由八名当然成员组成:由全市市民选举产生的纽约市市长、纽约市议会主席和纽约市审计长,他们每人拥有2票投票权;纽约市五大行政区的区长,他们每人拥有1票投票权。[1]
1981年,律师理查德·埃默里招募了三名纽约市女性公民就评估委员会违宪而提起诉讼。这一观点在当时并不受欢迎,因此在第一次的地方法院听证会上即败诉。不过这个判决在后面的上诉中被推翻,而纽约市正对这次上诉的在上诉被美国最高法院提至该院审理。[2]
法院观点
美国最高法院一致裁定纽约市评估委员会违宪,理由是纽约市人口最多的行政区布鲁克林区在委员会内的有效代表权并不比人口最少的行政区史泰登岛区更大,这违反最高法院于1964年依据第十四修正案而做出的“雷诺斯诉锡姆斯案”判决所诞生的的“平等保护条款”。[3] 因此,纽约市评估委员会被解散。
该案于1988年12月7日进行辩论,并于1989年3月22日作出判决。拜伦·怀特大法官宣读了法院的意见。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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