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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殖民地总督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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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殖民地最初是在17世纪由欧洲殖民者建立和开发,作为新尼德兰殖民地的一部分(包括今纽约新泽西康涅狄格特拉华的部分地区),由荷兰西印度公司统辖。这些殖民者主要是荷兰人、佛兰芒人瓦隆人德国人,但该殖民地很快成为一个民族大熔炉。1664年,第二次英荷战争爆发之初,理查德·尼科尔斯(Richard Nicolls)率领的英军将荷兰人逐出新尼德兰,该地区遂成为几个不同英属殖民地的一部分。尽管荷兰人在1673年至1674年间曾短暂重新夺回该殖民地,纽约仍持续为英格兰所有,直至1776年美洲殖民地宣布独立为止。

荷治时期(1624–1664;1673–1674)

新尼德兰(荷兰语:Nieuw-Nederland)是17世纪七省联合共和国荷兰西印度公司的殖民省。该地宣称的领土沿北美东海岸分布,自德尔马瓦半岛科德角西南部。如今新尼德兰的定居地区包括现今的纽约州新泽西州特拉华州康涅狄格州,以及宾夕法尼亚州罗德岛州的部分地区。[1][2] 殖民省首府新阿姆斯特丹位于曼哈顿岛南端的纽约上湾[3]

新尼德兰最初是作为一项私人商业计划构想的,目的是开发北美毛皮贸易[4] 到1650年代,殖民地迅速增长,成为北大西洋的主要贸易港口。荷兰殖民地的领导人称为“督办”(Director)或“总督”(Director-General)。1664年8月27日,四艘由理查德·尼科尔斯指挥的英国护卫舰驶入纽约港并要求新尼德兰投降。[5][6] 此事件引发了第二次英荷战争,最终依据《布雷达条约》将该地转交给英国。[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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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暂复归荷兰统治,1673–1674年

1673年,在第三次英荷战争期间,荷兰舰队在海军上将小科内利斯·埃弗森与安东尼·科尔夫的指挥下,重新夺回了已被更名为“纽约”的新阿姆斯特丹。[14] 埃弗森将城市更名为“新奥兰治”。[15] 埃弗森于1674年7月返回荷兰,遭指控违抗命令——他本应进攻圣赫勒拿卡宴(今法属圭亚那),而非重新夺回新阿姆斯特丹。[16] 根据1674年威斯敏斯特条约,荷兰被迫将新阿姆斯特丹归还英国。[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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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治时期(1664-1673年;1674-1783年)

除去1688年5月至1689年4月这段短暂时间(期间纽约为新英格兰自治领的一部分)外,该地区在此时期属于北美殖民地纽约省,直到美国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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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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