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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殖民地最初是在17世纪由欧洲殖民者建立和开发,作为新尼德兰殖民地的一部分(包括今纽约、新泽西、康涅狄格和特拉华的部分地区),由荷兰西印度公司统辖。这些殖民者主要是荷兰人、佛兰芒人、瓦隆人和德国人,但该殖民地很快成为一个民族大熔炉。1664年,第二次英荷战争爆发之初,理查德·尼科尔斯(Richard Nicolls)率领的英军将荷兰人逐出新尼德兰,该地区遂成为几个不同英属殖民地的一部分。尽管荷兰人在1673年至1674年间曾短暂重新夺回该殖民地,纽约仍持续为英格兰所有,直至1776年美洲殖民地宣布独立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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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治时期(1624–1664;1673–1674)
新尼德兰(荷兰语:Nieuw-Nederland)是17世纪七省联合共和国和荷兰西印度公司的殖民省。该地宣称的领土沿北美东海岸分布,自德尔马瓦半岛至科德角西南部。如今新尼德兰的定居地区包括现今的纽约州、新泽西州、特拉华州和康涅狄格州,以及宾夕法尼亚州和罗德岛州的部分地区。[1][2] 殖民省首府新阿姆斯特丹位于曼哈顿岛南端的纽约上湾。[3]
新尼德兰最初是作为一项私人商业计划构想的,目的是开发北美毛皮贸易。[4] 到1650年代,殖民地迅速增长,成为北大西洋的主要贸易港口。荷兰殖民地的领导人称为“督办”(Director)或“总督”(Director-General)。1664年8月27日,四艘由理查德·尼科尔斯指挥的英国护卫舰驶入纽约港并要求新尼德兰投降。[5][6] 此事件引发了第二次英荷战争,最终依据《布雷达条约》将该地转交给英国。[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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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年,在第三次英荷战争期间,荷兰舰队在海军上将小科内利斯·埃弗森与安东尼·科尔夫的指挥下,重新夺回了已被更名为“纽约”的新阿姆斯特丹。[14] 埃弗森将城市更名为“新奥兰治”。[15] 埃弗森于1674年7月返回荷兰,遭指控违抗命令——他本应进攻圣赫勒拿与卡宴(今法属圭亚那),而非重新夺回新阿姆斯特丹。[16] 根据1674年威斯敏斯特条约,荷兰被迫将新阿姆斯特丹归还英国。[17][18]
英国治时期(1664-1673年;1674-1783年)
除去1688年5月至1689年4月这段短暂时间(期间纽约为新英格兰自治领的一部分)外,该地区在此时期属于北美殖民地的纽约省,直到美国独立。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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