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绞罪器械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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绞罪器械图式是明治6年(1873年)2月20日第65号太政官布告的主要内容,它规定了日本执行死刑所使用的器械的基本样式,并且一直沿用到现在。

制定缘由
明治政府于1870年颁布法令(《新律纲领》明治3年12月20日第944号布告),规定以绞刑取代原有的死刑执行方法(如斩首)。当时引入的是一种悬吊式的行刑器具——“绞柱”。该器具的机制是将绳索套在死囚犯的后颈,绳索另一端悬挂一个重达20贯(约75公斤)的秤砣,以此执行绞刑。然而,这种刑具存在机构不完善、受刑者痛苦剧烈的问题。此外,它还有一个致命缺陷,即有时被执行死刑的人会复苏。包括“石铁县死囚复苏事件”在内,共有三起执行失败的案例。
因此,小原重哉参考了亲自临摹写生的英国绞刑架实物,制作了模型,并提交了关于改良绞刑器械的建议。该建议被采纳,并最终促成本法令的制定。[1]
内容概述
此太政官布告附有作为别纸图式的以下图纸:绞架全图、踏板表面图、机箱、机箱附属铁板图、踏板里面图、机箱装置图、绞绳环图、铁板架图、螺旋图、绞绳略图。[2]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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