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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单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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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上所谓罚单,正式名称为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是由交通部公路总局各区监理所主管及警察,并由县市交通警察依照其权限所开立索取罚金。一件两联,一联由开单员警写正确时间地点以备查留存,一联由民众收存以便申诉或按索赔款项缴交。[1][2]

违规
依交通事项可概括分为违规停车于商家前方之通知拖吊,某段距离之逆向行驶,未能即时遵守号志或煞车不及,右转车相互抢右转车道使,使中道车右转时未能即时于右转车道转向,因地缘交通紧急迫近,未有能力遵守二段式待转,超速,红灯与台湾法规之右转。
警民协力
可透过行车纪录器或照相器材等将照片影片寄送给分局e-mail,打击陋习. [3]
异议
如对罚单有任何疑问,可至交通部公路总局各区监理所、各地方法院、各交通事件裁决机关(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所、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决处、桃园市政府交通事件裁决处等)、开立之警察分局提出异议。[4]
参照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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