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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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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品委员会(CND)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SOC)的职司委员会之一,也是联合国系统内的核心毒品政策制定机构。麻醉药品委员会还根据三项国际药物管制公约承担重要职责,与其他三个条约授权的机构: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代表秘书长)、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麻醉品管制局一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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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麻委会的前身是国际联盟下属的鸦片及其他危险药物贩运咨询委员会,由国际联盟第一届大会于1920年12月15日成立, [2]该委员会于1921年至1940年举行会议[3]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早在1946年,根据经社理事会第9(I)号决议,麻醉药品委员会就已成立。 [4]最初,麻醉药品委员会仅由15个“联合国会员国,其中均为重要生产国或制造国,或非法贩运麻醉品构成严重社会问题的国家”组成。
首批成员国包括加拿大、中华民国、埃及、法国、印度、伊朗、墨西哥、荷兰、秘鲁、波兰、土耳其、英国、美国、苏联和南斯拉夫。 [4]麻醉药品委员会于1946年12月在加拿大大使查尔斯·亨利·吕多维克·沙曼 (Charles Henry Ludovic Sharman)的主持下举行首次会议。在第一次会议上,麻醉药品委员会决定接管此前由国际联盟拥有的所有与毒品有关的权力和授权。 [5]
起初,麻委会的任务是协助经社理事会监督有关麻醉药品的国际公约和协定的实施情况。 [4]1991年12月,大会第46/104号决议赋予麻委会额外的职责,即担任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的理事机构,该规划署现由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管理。 [6]
麻醉药品委员会有两个不同的职责领域:
- 国际药物管制公约规定的条约职能和规范职能,
- 作为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的理事机构,发挥业务和政策指导作用,该规划署由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管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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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委会是国际毒品管制政策领域的主要决策机构。
麻委会可根据1961年公约第8条和1971年公约第17条,就公约的实施提出建议。 [8]
根据国际药物管制公约(即: 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 《1961年精神药物公约》 、 《1988年禁止非法贩运公约》),麻醉药品委员会有权决定药物管制范围:
-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麻醉药品被列入1961年公约四个附表之一(简单多数票通过),置于国际管制之下;
-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将精神药物列入《1971年公约》四个附表之一(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置于国际管制之下;
- 根据国际麻管局的建议,将前体列入《1988 年公约》的两个表格之一,从而置于国际管制之下。
每个附表和表格都包含一项具体的管制制度。 [9]根据1961年公约第3条、1971年公约第2条和1988年公约第12条的规定,麻委会决定将物质增列至附表/表格,以及转移或删除某些物质。 [10]表决后,缔约国可根据1961年公约第3条第(8)款、1971年公约第2条第(8)款和1988年公约第12条第(7)款的规定,请求经社理事会审查麻委会作出的附表决定。 [11]
只有世界卫生组织(针对1961年和1971年公约)和国际麻醉品管制局(针对1988年公约)可以提出改变物质管制范围的建议。 [12] [13] [14]

麻醉药品委员会为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提供政策指导,该规划署由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管理。委员会还负责制定和监督应对世界毒品问题的政策文件。 [15]过去十年的主要政策文件包括:2009年《关于开展国际合作以综合、平衡战略应对世界毒品问题的政治宣言和行动计划[16]麻醉药品委员会2014年关于会员国执行政治宣言和行动计划情况高级别审查的部长级联合声明[17] ,以及题为“我们对有效处理和应对世界毒品问题的共同承诺”的大会第三十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 [18] [19] 2019年3月,麻委会通过了《部长宣言》,承诺加快全面实施这三项政策文件,并决心在2029年审查所有国际毒品政策承诺的落实进展情况,并在2024年进行中期审查。 [20]
麻委会履行其作为理事机构的职责,在其常务会议上通过决议[21]为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提供政策指导并监督其活动。 [22]此外,麻委会还根据执行主任的提议,批准由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管理的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的预算。 [23]
麻醉品管制局与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同为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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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麻委会通常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 主要会议通常在三月份举行,为期一周。
- 通常在12月举行一次简短的续会,讨论行政和预算事宜。在12月的会议期间,将与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CCPCJ)举行联席会议,以管理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
成员资格和决策
麻委会由53个国家组成,任期为四年[24] [25]按照联合国区域集团的规定,各区域席位分配如下:
- 11个代表非洲;
- 亚太地区11个;
- 10个代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GRULAC) ;
- 6个代表东欧;
- 西欧和其他国家 (WEOG)为14个;
- 每四年,亚太地区和 GRULAC 地区之间轮换1个席位。
经社理事会第845(XXXII) 号决议和第1147(XLI) 号决议规定,成员由以下选举产生:
- 来自联合国会员国、各专门机构成员国和《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缔约国;
- 充分考虑到鸦片或古柯叶重要生产国、麻醉药品制造领域重要国家以及吸毒或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构成严重问题的国家的充分代表性;
- 考虑到公平地域分配的原则。
不属于53个CND成员国的其他国家仍可参加CND会议并就决定和决议进行谈判:CND成员国只允许提出新草案并对日程安排建议进行投票。
麻委会是一个由主权国家而非个人组成的政府间机构。其决定和决议均依据经社理事会各职能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作出。 [26]尽管有议事规则,但委员会通常本着“维也纳精神”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做出决定。尤里·费多托夫(前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执行主任)曾将“维也纳精神”描述为:“所有相关方都愿意并致力于齐心协力,即使在最困难的问题上也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27]然而,近年来,“维也纳共识”也受到了诸多批评。 [28] [29] [30]
根据国际药物管制公约作出的安排决定分别受1961年、1971年和1988年公约所载程序规则的管辖,因为它们取代了lex specialis原则。 [31]尽管如此,麻委会有时会无视经社理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基于条约的要求,就像在审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大麻和大麻相关物质的建议时出现的情况一样。 [14]
批评
麻醉药品委员会由常驻维也纳的政府和部长级代表组成,与其说是一个专家小组,不如说是一个政治委员会。正因如此,许多讨论和谈判并非基于对毒品政策问题的深入了解。此外,麻醉药品委员会内部的决策主要源于耗时的政治谈判,需要达成共识,这使得政策观点可能被某些利益相关者的政治利益所左右。
对麻委会的另一个批评与该委员会工作程序的官僚主义性质有关。尽管麻委会专注于毒品问题(这是一个多学科议题,也涉及人权、健康、发展或环境问题),但它很少与其他相关联合国机构建立协调,例如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艾滋病署)、人权理事会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土著问题常设论坛等。 [32] [33]
有人批评CND也没有为民间社会利益相关者(特别是非政府组织、学术界和受影响人群)留下足够的代表空间。 [34]
参见
- 经社理事会
- 国际药物管制公约授权的其他三个机构:
- 三项国际禁毒公约:
- 《麻醉品单一公约》 (1961年)
- 《精神药物公约》 (1971年)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1988年)
- 药品
参考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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