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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振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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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振禔(1880年—1954年10月),字漪村[1],浙江省镇海县人。北洋大学堂毕业,进士。
生平
- 宣统二年,北洋大学堂预科补习期满,奖给拔贡生[3]。
- 宣统三年(1911年) 北洋大学堂法科法律学门甲班毕业[1]。
- 宣统三年(1911年)八月甲子引见,赏给进士出身,并授职翰林院编修[4][5]。
- 民国元年8月16日,任司法部佥事[6]。
- 民国元年8月17日,派司法部民事司第二科办事[7]。
- 民国3年7月31日,充补司法部主事[8]。
- 民国3年8月7日,派司法部民事司知事主事[9]。
- 民国6年3月9日,派司法部总务厅第五科主事[10]。
- 民国7年6月7日,署理司法部佥事[11]。
- 民国7年6月7日,派司法部刑事司佥事[11]。
- 民国7年6月24日,署司法部佥事[12]。
- 民国7年6月24日,任司法部佥事[12]。
- 民国7年9月4日,派充司法部刑事司第二科主任[13]。
- 民国10年9月8日,任司法部佥事[14]。
- 民国13年3月20日,派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15]。
- 民国13年4月24日,升用司法部简任职存记[16]。
- 民国16年4月7日,恳请辞职司法部佥事[17]。
- 后定居上海,以律师为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到上海一家投资公司工作,直到1954年逝世,享寿75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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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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