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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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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韶(?—1539年),江西鄱阳县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成化十年(1474年)甲午科江西乡试举人,成化二十年(1484年)甲辰科二甲四十八名进士。弘治十二年官严州府知府,有“胡青天”之号[1]。十八年十一月升湖广布政司右参政,正德四年(1509年)因刘道龙案被罚米一百石,后转广西左参政,七年八月升广东右布政使,八年九月升福建左布政使,十年十月升顺天府府尹,十三年九月升刑部右侍郎[2],三年秩满,十四年五月荫子胡岱为国子生。世宗继位,被刑科右给事中刘夔弹劾致仕[3]。嘉靖十八年(1539年)十一月卒,赐祭葬如例,赠刑部尚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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