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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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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6年4月1日起,苏格兰被划分为32个“议会辖区”(英语:council areas;苏格兰盖尔语:comhairlean),而某些辖区可选择使用盖尔语的名称“Comhairle”作替代[1]。每个辖区各自会由一个议会管理。
苏格兰行政区划的变化
现时的苏格兰行政区划,是根据1994年地方政府等 (苏格兰) 法令所划分:全境含周遭离岛共分为32个单一管理区(Unitary Authority Region),并于1996年4月1日起生效。但是,有不少苏格兰人还是习惯原本分为33个区(Region)的旧分法,苏格兰的“区”在性质上因为与英格兰及威尔斯的“郡”(County)性质接近,因此常常被误称为郡,“区”的底下还有第二级的次区划“次区”(District),这套分法是自1975年5月16日起启用。1996年的行政区重划除了在分区数量上有小小的不同外,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将原本的“区”“次区”两级制简化为一级制;紧急服务、选举及物业评占事务、卫生事务范围并不同与行政区划。
在此之前,苏格兰的次区划的确称为郡(Administrative County,行政郡,自1889年时启用),而在1889年之前,原本都是使用起源于中古时代的市(City),自治市(Burgh,相当于英格兰的Borough),与教区(Parish)这类旧行政区划。
传统上每一个拥用高度自治实体的burgh,由1707年与英格兰合并后,可派两位(共72席)英国国会议席;成为苏格兰行政区划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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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统计单位命名法
根据地域统计单位命名法,苏格兰分为东苏格兰(面积17,969平方公里)、西南苏格兰(面积23,047平方公里)、东北苏格兰(面积6,497平方公里)和高地和群岛(面积40,333平方公里)。
行政区

行政区为单一层级(single-tier)的行政区,似单一管理区,政府有原先县和区2级行政区的权限。
该层级的行政区共有32个议会辖区(council area)。
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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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下属司法辖区
自1975年元旦起,苏格兰有六大司法辖区(英语:Sheriffdoms):[2]
- 格拉斯哥和斯特拉斯克尔文(Glasgow and Strathkelvin)
- 格林皮安、高地及附岛(Grampian, Highland and Islands)
- 洛锡安及边区(Lothian and Borders)
- 北史崔克莱(North Strathclyde)
- 南史崔克莱、丹佛里斯及盖洛威(South Strathclyde, Dumfries and Galloway)
- 泰塞德、中央及法夫(Tayside, Central and Fife)
民政区
从1930年代起并无行政功能的民政区(参见民政区列表),仍为人口普查的基本单位。
社区
社区是苏格兰层级最低的行政区,可透过民选产生的社区议会为沟通途径,向上级本地政府反映意见。截至2012年3月,共有1369个社区议会区划设于苏格兰境内,其中部分社区议会代表了议会区内的多个社区。[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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