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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丸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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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丸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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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丸分割(英语:Pill splitting,也可写为药片分割)是一种通称,指把药品的丸剂或片剂分割,让活性成分降低,或是让数量增加。把剂量减少一点的做法,或是为降低成本,也可能是原来的剂量超过患者所需的缘故。许多适合分割的药丸(例如阿司匹林片剂)都会预先在药品上设有凹槽,让药片容易被分成两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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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丸在分割器中置妥,准备分割。

某些处方药被分割后使用,并不安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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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器盖子中央部分的刀片,以及置放药片的V型位置。

药丸分割器

药丸分割器是种简单,价格也便宜的装置,可用来分割药片或是药丸之用,装置上有保持药物在适当位置的设计、刀片、以及用于存储分切好,但尚未使用的药品隔室。把药品放置妥当,再把刀片压下之后,即可完成分切。小心处理的话,甚至可把药品切成四个等分。也有可同时分切数个药丸的分割器,可一次把多个圆形,或是长形的药品作分切。

药丸预设凹槽

药厂会在生产药片或药丸之时,在其上预留凹槽,一是表明药丸可分割,二是让使用者容易分割。当药厂在药丸上留下凹槽时,所有凹槽形状必须一致,以方便消费者分割。许多药厂并不会在药品上留下凹槽。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辖下的药品评估与研究中心英语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为那些制造带有凹槽药品的药厂,提出以下建议:[2]

  1. 分割后的剂量,不会小于药物最小治疗剂量时,药品才可加上凹槽
  2. 分割后的药品不会产生毒性危害
  3. 不该分割的品,就不该加上凹槽
  4. 分割后的药品在预期的温度和湿度下,应维持稳定状态
  5. 分割后药丸的效果,应和相同剂量的完整丸药相同

剂量均匀度

在美国,“剂量均匀度”由美国药典(USP)所定义,这本药典为“所有在美国制造,以及销售的处方药、非处方药膳食补充品、和其他保健产品制定官方标准”[3]全球有超过140个国家依据USP来制定自己国家的标准,或者就是完全采用它作为标准。

USP采用复杂的抽样统计语言来表达剂量均匀性标准。药物剂量文献通常将此归结出在重量的标准差要小于6%,对应于公众较宽松的经验法则,则表示多数剂量单位和目标相比,误差在15%上下。“剂量单位英语dosage form”是一个技术用语,涵盖口服药物(片剂、药丸、胶囊)以及非经口服的给药方法。[4]

2002年在四家美国长期护理机构中所做的药丸分割研究显示,受评估的22种处方药中,有15种(占68%)的切片重量,差异程度高于USP的标准。[5]

节省成本

把药丸分割可达到节省成本的目的,因为许多处方药的售价,与所含剂量并非呈现正比。例如,一枚10毫克的药片会与5毫克的药片售价相同,或是几乎相同。买了10毫克的片剂来分割成两份,等于为患者节省一半的费用。

专科医生和一般科医生并未充分了解药品成本之对于患者的影响,也并未与患者就此进行过沟通。[6]

适用分割的药品

史丹佛医学院的Randall Stafford教授在2002年就一般处方药的研究发表过一篇报告,他在报告中对药丸分割“在节省成本和临床适用性的潜力”做评估。这份研究报告根据美国药品的成本结构、药品配方、和剂量,选出11种符合研究标准的处方药。[7]表中所列的多数均属于精神科药物中的抗抑郁药

更多信息 药品名称, 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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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均匀性

并非所有的药片都可分割得很均匀。在2002年所做的一项研究中,帕罗西汀利欣诺普英语Zestril、和舍曲林三种都可利落的被分割,没有需要剔除的部分。二甲双胍是种坚硬的药片,大力分割时,会让分割后的两片飞散。格列苯脲难以分割,会裂成很多块。氢氯噻嗪氢氯噻嗪在分割时会碎掉。阿托伐他汀(立普妥)会分割得不完整,药片涂层会剥落。西地那非(坊间称伟哥,或是威尔刚)的形状为菱形,不易找到便于分割的中线。分割效果最差的是利尿剂Oretic 25mg(氢氯噻嗪的商品名称之一),被研究的片剂中有60%在分割之后,均无法维持在目标重量差的15%以内。[8][9]

风险

FDA认为药丸分割具有“风险”。[10]但FDA也同时批准生产可被分割的药丸。[10]

分割药丸有时无法达成均匀的结果,而无法准确递送剂量。[10]。有些药品不易分割。[10]有些药丸(尤其是缓释剂量英语Modified-release dosage药品[11]分割后使用并不安全,导致在决定该不该分割时会犯错误。[10]

法律诉讼

一份2001年4月的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文件显示,公众利益出庭律师(Trial Lawyers for Public Justice,TLPJ)认为“凯撒医院英语Kaiser Permanente仅为增进自身健康维护组织的利润,而强制实施分割药丸政策,危及患者的健康”,以凯撒医院违反《加利福尼亚州不当竞争法英语California Unfair Competition Law(UCL)》和《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法律补救法英语California Consumers Legal Remedies Act(CLRA)》提起集体诉讼(Timmis诉Kaiser Permanente案)。[12][13]2004年12月,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确认初审法院的裁决,裁定凯撒医院的做法并未违反UCL,也未违反CLRA,并指出控方未能提供证明这样做法会不安全的证据。[14]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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