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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建制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级行政区划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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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介于县级行政区)与(或村级区划)之间,与“”同层次的行政区划单位,现为乡级区划主要类型,常与同层次区划单位“乡”一起使用,合称为“乡镇”。为区别村镇集镇市镇,常被冠以“行政建制镇”或“建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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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清朝、民国时期

清朝即在以下行政区划中,城、是传统政治和消费中心;镇偏重于乡村间的商业中心,经济上有助于乡村。1909年1月18日(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在50000人口以上的村庄集地建镇,设自治组织,议决及办理地方自治事宜,这是明确规定镇建制的首部法规。[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中国大陆,在城镇规划和建设中官方常用的术语有“小城镇”和“集镇”。大陆自1980年代特别是进入1990年代以后,随着快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城镇建设纳入县级及其以上政府的统一规划,一定规模的市镇规划设计与建设建立了相应的标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镇的设置缺乏统一规定,镇建制过多。到1954年底,全境设有5400个镇,其中人口2000以下的920个,人口2000—5000的2302个,人口5000—10000的1373个,人口10000—50000的784个,人口50000以上的21个。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明确了设镇标准。1975年和1978年的两部宪法均废除乡建制,而保留了镇建制。至1978年底,全国仅有2173个镇。人民公社制度取消后,镇的建设得到重视。

1984年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新的建镇标准:

  1. 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
  2. 总人口在二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的,可以建镇。
  3. 总人口在二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
  4. 少数民族居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区、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二千,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

历年建制镇数量

更多信息 年份, 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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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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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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