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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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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
依《中华民国民法》规定,父母有教养子女之权利,但同时也须为20岁以下的子女提供经济来源、保护及照顾。
子女
18岁以下的子女有权接受家长的照顾,而其年满18岁之后必须照顾、奉养父母。
特殊情况
若父母对子女施行不当管教(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或子女虐待、弃养父母(即家暴),可报警处理。政府单位介入后会向法院申请保护令,用以限制或取消亲权。此外,若父母对20岁以下的子女施暴,则子女可向法院请求减轻或免除奉养父母之义务。
相关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在《中华民国民法》中,有关于亲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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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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