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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浩霖诉入境事务处处长案

香港終審法院裁定要求跨性別者進行全面性別重置手術侵犯《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謝浩霖訴入境事務處處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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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浩霖诉入境事务处处长》(英语:Tse Henry Edward v 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连同前案Q诉入境事务处处长(英语:Q v Registration Commissioner),是由香港终审法院审理的标志性案例,该案裁定香港政府要求变性人进行全面的性别重置手术才能更改身份证明文件上的法定性别是侵犯了《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4条中的私生活保护权[1][2]

事实速览 谢浩霖诉入境事务处处长,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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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原告人谢浩霖是一位变性人,其生理性别为女性,但英国护照上列出的法定性别为男性,且谢自幼便认为自己是一名男性,并曾接受心理治疗、荷尔蒙治疗乳房切除手术实际生活体验,在医学角度已经充分证明谢毋须进行其他外科手术便能融入社会[3][4]。谢多年来因其身份证明文件上显示的性别而造成诸多不便,例如申请青年旅舍被拒、到银行提款时被怀疑并非本人等,因此打算申请更改性别[4]

香港居民必须携带香港身份证,该证件列有持有人的姓名和性别标记等个人资料,其中性别标记是核实持有人身份的主要资料,但该标记并不代表持有人受法律承认的性别。由于入境事务处处长颁布了一项新政策,要求变性人必须接受全面的变性手术,方可更改其身份证上的性别标记。因此,上诉人针对该政策申请司法复核,认为此规定违反了《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4条中的私生活保护权[5]。《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4条等同于《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6]

原告人与另外二人在2017年曾申请司法复核,但在原讼庭和上诉庭均被裁定败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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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

终审法院的五位法官一致裁定上诉得直,并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书面判词由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共同颁布[1][7]

法庭认为入境处的政策涉及与个人因素相关的价值观,因此在作判断时应采用比例原则,以“不多于合理的必要性”作为审查标准。法院认为,由入境处决定如何接受性别更改申请的政策并不符合上述原则,并以三个理由驳回入境处拒绝上诉人更改性别的决定[1]

  • 首先,法院不接受入境处所提出的论点,即进行全面的变性手术是唯一可行和可证明当事人性别的标准。法院引用了其他司法系统的案例,并指出在其他地区进行修改性别评估时的申请不需要如此费时费力的过程。[1]
  • 其次,法院亦驳回入境处称要避免因变性人的外貌与性别标记不一致而造成行政问题的论点,并指出大部份造成行政问题的情况是源自于当事人的外貌,而非他们的生殖器官。[1]
  • 第三,法院认为出现因女性变性后怀孕而被迫逆转性别的情况机会不大,亦并非要求进行全面变性手术的合理理由。[1]

该政策不符合比例原则,应被视为违宪。法院在附注中指出,该政策无论如何也未能在保障变性人的权利和社会利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因此,法院最终裁定入境处处长拒绝上诉人更改其身份证上性别标记的决定无效,以及入境处要求变性人进行全面变性手术后才能更改性别的政策违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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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变更

在2024年4月3日,政府按照谢浩霖案判决,修改“更改身分证上性别记项”的政策。[8]修改后的政策如下︰[9]

  1. 完成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人士,可以继续按照早前的政策,更改身分证上的性别记项,这部分不受影响。
  2. 未能完成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人士,须符合多项要求才能更改身分证上的性别记项。

对于第二点的人士,入境处的要求如下︰

  • 更改身分证上的性别记项;及
    1. 由女性重置为男性︰切除乳房 (双侧乳房切除术);
    2. 由男性重置为女性︰切除阴差及睾丸;
  • 使处长信纳申请人已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并以指定格式作出法定声明,以确认申请人︰
    1. 患有或曾经患有性别不安;
    2. 紧接申请日期前的至少两年内,已持续以另一性别生活;
    3. 馀生将会继续以另一性别生活;
    4. 紧接申请日期前的至少两年内,已持续持受异性荷尔蒙治疗;
    5. 将会继续接受持续的异性荷尔蒙治疗,并会按艼长就其荷尔蒙水平作抽查的要求,提交相关的血液测试报告。
  • 如果未能符合上述要求,则须提供医学理由及相关医学证明及其他文件,入境处会按个别情况考虑。
  • 如更改通讯地址或联络电话,须于更改后30天内向入境处处长报告。

后续争议

入境处于颁下判词后超过一年才更新更改身分证性别记项的政策,被谢浩霖质疑有意拖延,并入禀法院进行司法复核。[10]

在新政策公布后,谢浩霖于2025年4月25日,再度申请司法复核,认为终身提交医疗报告及荷尔蒙水平等资料,侵犯了其私生活受保障的权利。他也指更改居住地址或联络资料后,也需要通知入境处的做法,违犯基本法。[10]

直至2025年8月31日为止,此次司法复核并未排期审理。(案件编号: HCAL1004/2025)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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