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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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是现行中华民国法律中针对电脑游戏和其他娱乐软体进行分级而颁布的法规。
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 Game Software Rating Regulation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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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类经济部部工业目目 | |
立法院 | |
引称 | 电脑软体分级办法 |
施行日期 | 电脑软体分级办法:2007年1月6日 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2012年5月29日 |
主体法例 | |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 |
修订法例 | |
2019年5月23日(第6次) | |
相关法例 | |
电脑网路内容分级处理办法 | |
简要 | |
重要记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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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历程 | |
修订后文本 | |
状态:已施行 |
法规简介
2006年7月6日中华民国经济部订定发布《电脑软体分级办法》,于2009年6月5日与2011年4月13日各修正发布一次。因应时代的变迁与需求,2011年4月13日将原名改为《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变更的内容主要是将原先的普通级、保护级、辅导级与限制级增加为五个等级,由辅导级再划分为辅12级与辅15级,并于2012年5月29日公告实施,必须在2013年1月1日前改善[1]。
“ | 游戏软体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为护级: 一、暴力:可爱人物打斗或未描述角色伤亡细节之攻击等而无血腥画面。 前项第二款之游戏软体,其内容符合辅十二级、辅十五级或限级之规定者,应依各该规定分级。 |
” |
——《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第8条 |
为了管理“棋牌益智及娱乐类的电脑软体”,《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增订第8条第2项,其限制内容包含以模拟之麻将、扑克、骰子、钢珠、跑马或轮盘或以小玛琍、拉霸、水果盘之图像连线游戏为内容之电脑软体。

2004年4月26日行政院新闻局订定发布之《电脑网路内容分级处理办法》,系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电脑网路应予分级”规定订定,并于2006年2月22日随业务移交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2011年11月30日《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为《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时已删除第二十七条规定,故《电脑网路内容分级处理办法》已失其法律授权依据,应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法规因有关法规之废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据,而无单独施行之必要者”规定废止。2012年6月13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发布废止《电脑网路内容分级处理办法》。
分级标志
标志 | 代表意义及判断标准[注 2]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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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年龄皆得使用。 游戏软体之内容无后四条描述之情形者,列为普遍级。 |
裸视3D不适合6岁以下儿童使用。 因此在任天堂3DS中,支援裸视3D的游戏软体不会归此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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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岁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前项第二款之游戏软体,其内容符合辅十二级、辅十五级或限级之规定者,应依各该规定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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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岁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前项第四款之游戏软体,其内容符合辅十五级或限级之规定者,应依各该规定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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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岁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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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岁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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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表现之内容
分级情节 | 范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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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 以猥亵方式具体描述性器官或渲染性交之画面。 | 例如:煽情暴露或具体描述性器官,抚摸性器官或具体描述性器官接合身体部位等在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其内容可与性器官、性行为及性文化之描绘与论述联结,并须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者。 |
脱离常轨之性交。 | 例:与动物、儿童性交或奸尸等不合乎常轨的性交方式。 | |
性暴力、性虐待之表现。 | 例:强制性交、多人性交、捆绑、滴蜡烛、皮鞭、手铐或其他淫具之使用。 | |
违背伦常性交之表现。 | 例:兄妹、母子、叔侄、姨侄间之违背伦常性交等。 | |
烟酒,毒品 | 赞赏、肯定、教导非法使用或制造毒品。 | 例:游戏内容详细说明或教导毒品原料栽种、制作,并鼓励制作、施用毒品。 |
反社会性 | 教导自杀、杀人之犯罪细节,或教导制作炸药、炸弹等禁止持有之危险物品。 | 例:教导自杀方式、详细描述杀人的残虐手法、过程。或完整描述炸弹制作原料、方式,教导人制作或用以伤害他人等危险行为。 |
棋牌益智及娱乐 | 使用现金进行赌博。 | 例:提供玩家将其赢得之虚拟游戏币转换为现金或其他通用货币。 |
参见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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