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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
中華民國法規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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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是现行中华民国法律中针对电脑游戏和其他娱乐软体进行分级而颁布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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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简介
2006年7月6日中华民国经济部订定发布《电脑软体分级办法》,于2009年6月5日与2011年4月13日各修正发布一次。因应时代的变迁与需求,2011年4月13日将原名改为《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变更的内容主要是将原先的普通级、保护级、辅导级与限制级增加为五个等级,由辅导级再划分为辅12级与辅15级,并于2012年5月29日公告实施,必须在2013年1月1日前改善[1]。
“ | 游戏软体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为护级: 一、暴力:可爱人物打斗或未描述角色伤亡细节之攻击等而无血腥画面。 前项第二款之游戏软体,其内容符合辅十二级、辅十五级或限级之规定者,应依各该规定分级。 |
” |
——《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第8条 |
为了管理“棋牌益智及娱乐类的电脑软体”,《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增订第8条第2项,其限制内容包含以模拟之麻将、扑克、骰子、钢珠、跑马或轮盘或以小玛琍、拉霸、水果盘之图像连线游戏为内容之电脑软体。

2004年4月26日行政院新闻局订定发布之《电脑网路内容分级处理办法》,系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电脑网路应予分级”规定订定,并于2006年2月22日随业务移交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2011年11月30日《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为《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时已删除第二十七条规定,故《电脑网路内容分级处理办法》已失其法律授权依据,应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法规因有关法规之废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据,而无单独施行之必要者”规定废止。2012年6月13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发布废止《电脑网路内容分级处理办法》。
分级标志
禁止表现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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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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