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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云案

北宋时期的一起谋杀未遂案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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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云案,又称登州阿云案,为北宋时发生在京东东路登州(今山东省境)的一起谋杀未遂案,记载于《宋史》卷二百一,志第一百五十四,刑法三,及《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刑考,详谳。此案在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引发了律敕之争,学界有人认为此乃新旧党争的一部分。

案发经过

起初,登州的阿云在为母亲服丧期间,被许嫁韦阿大[1]。阿云嫌弃韦阿大相貌丑陋,夜间韦阿大睡于田舍之际,阿云对睡梦中的韦阿大一阵乱砍,却只砍掉韦阿大一个指头[2]。而后韦阿大报官,起初官吏朝向强盗杀人方向侦办,但很快怀疑阿云。县尉令弓手抓到阿云,问:“是你斫伤本夫吗?从实道来,不打你。”[1]阿云遂承认罪行[2][3]

后续发展

自熙宁元年初审时遭判绞刑,至次年朝廷裁决减罪二等,贷死,共分为以下数个阶段。

案件审判

根据《宋律》,谋杀亲夫是宋律十恶中的恶逆罪,为唯一死刑,阿云是韦阿大未过门的妻子,所以知县判阿云死刑。而在登州知州许遵复查时,许遵很同情阿云,于是以阿云在守孝期间婚约无效,且后果并不严重为由,依照皇帝敕令得出“从减等断遣”的减刑意见,建议只判有期徒刑。

上报到大理寺,案件奏报朝廷后,案件终审机构大理寺仍认为其就算不是韦阿大的妻子,也是蓄意谋杀,仍维持死刑。最高审判机关审刑院和大理寺认可许遵关于韦大尚未成为阿云丈夫的判断,但在定罪方面,却选择适用与皇帝敕令冲突的宋律条文,即《宋刑统》:“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改判阿云以“谋杀已伤”论以绞刑。

当时,许遵正好升官担任大理寺卿,此时皇帝亦下诏书宣布,若谋杀罪犯在用刑前如实供认,以自首对待,可不判死。许遵便以皇帝诏书为据,将阿云改判为有期徒刑。[4]

律敕之争

御史台因此反对许遵调任并纷纷上章弹劾,认为他枉法,许遵遂请求宋神宗将案件发由两制讨论,评判的司马光王安石分别是传统派和改革派,讲求慎刑的王安石支持许遵的自首减刑判决,要求严惩的司马光则坚持处死,最后由神宗下诏同意王安石的意见并送刑部复审。

此时御史滕甫钱颛请求再选官定议,神宗又招来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重议,结果三人主安石所议,对此神宗再次予以肯定[5]。但刑部否定宋神宗“敕贷阿云死”的终裁,在支持改判意见的同时,亦认定许遵枉法裁判,宋神宗并未表示意见,而选择嘉奖许遵并调其入京任职大理寺,暗示自己的立场。之后,审刑院和大理寺的法官齐恢王师元等人,弹劾吕公著“所议为不当”,故神宗三诏法官同安石集议,两方反复论辩,法官益坚其说。

以敕破律

两方僵局未破,宋神宗于隔年(熙宁二年)二月庚子下诏“今后谋杀人自首,并奏听敕裁”,在敕律冲突中以敕破律。同月,王安石拜参政知事,开始主持熙宁变法。这一连串事件激起了司马光为首的士大夫的不满,刑部和御史台联合抗议,拒不执行庚子诏书。宋神宗感觉到形势过于紧张,为缓和对立矛盾,第三次下诏:“自今谋杀人自首及按问欲举,并以去年七月诏书从事。”[6]由于司马光等臣僚再三请求,宋神宗将该案交由两府,即中书省和枢密院同议,结果仍是议而不合。

最后,神宗于熙宁二年八月第四次下诏,废除第三次诏,要求按二月庚子诏书从事。至此,论争了一年之久的谋杀自首法乃定,皇帝敕令成功破律,成为通行全国的法律。[7]

阿云案的审判关键,乃是礼与刑之用。现在解释阿云案时,提出“以敕破律”说,但是宋朝当时双方辩论之争执不是敕与律何者适用,宋神宗也未曾想要利用此案扩大敕令的范围。“夫执条据例者,有司之职也;原情制义者,君相之事也。分争辨讼,非礼不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也。阿云之事,陛下试以礼观之,岂难决之狱哉?彼谋杀为一事、为二事,谋为所因、不为所因,此苛察缴绕之论,乃文法俗吏之所争,岂明君贤相所当留意邪?今议论岁馀而后成法,终于弃百代之常典,悖三纲之大义,使良善无告,奸凶得志,岂非徇其枝叶而忘其本根之所致邪?若此之类,臣窃恐似未得其要也。”(《历代名臣奏议》卷三十六,四库全书文渊阁本,页十二,神宗熙宁二年司马光上体要疏,结尾论阿云案)。阿云案之争,乃是礼与刑之辨。

此案以宋神宗下诏、王安石之议得胜、定“谋杀伤首原法”、刘述等六人贬官、阿云免死定案。阿云此后下落,史籍未提。现代里巷造谣,说司马光多年以后复论此案,处死阿云,实乃厚诬古人,并无其事。清末法律名家沈家本详论此案(见《寄簃文存,卷四,宋阿云之狱),最后引乾隆帝《历代通鉴辑览》御批,曰:“《历代通鉴辑览》御批云:‘妇谋杀夫,悖恶极矣!伤虽未死,而谋则已行,岂可因幸而获生以逭其杀夫之罪?又岂可以按问即服遂开以自首之条?许遵率请未减,已为废法,即科以故出而罢之,亦不为过。刘述身为刑官,执之诚是。安石乃袒遵而诋述,且定谋杀首原之令,不特凶妇因曲宥以漏网,非所以饬伦纪,且使奸徒有所恃而轻犯,尤不足以止辟。安石偏执妄行,不复知有明罚。敕法公议而贬逐正人,尤逞其无忌惮之心。小人肆毒,乃至是哉!’... 综而论之,阿云谋杀未婚夫,刀斫十馀创之多,并断其一指,情形极为凶恶。杀而不死,乃不能,非不为也。初无追悔之心,未有首陈之状。许、王所议,显与律意相违。此狱关系伦纪,当日刘述诸人龂龂辩论,实非得已。邱文庄衍温公之说,固足以断斯狱。伏读御批,义正辞严,洵为千秋定论,故谨备录于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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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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