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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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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钶(1488年—1554年),字容之,号石楼,浙江鄞县(今宁波市)人,明朝政治人物,正德甲戌进士,嘉靖间累官保定巡抚。
生平
正德八年(1513年)癸酉科浙江乡试第七名举人,正德九年(1514年)联捷甲戌科进士。历直隶安庆府知府。嘉靖七年(1528年),升贵州按察司副使[1]。历四川布政使司右参政。嘉靖十二年十二月(1534年)升广西按察使[2]。嘉靖十四年(1535年)升江西右布政使[3],十六年转福建左布政使,“以飞诡新增田,补浮粮额赋,佥解户革贴解费”。陆钶回京述职期间,户部问以地方弊政,陆钶上陈盐法、积弊、寺田、盗贼四事。户部将陆钶的意见上报,成为法令。嘉靖十七年(1538年)五月,陆钶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保定[4][5]。
轶事
《涌幢小品》载陆钶为贵州副使时焚毁妖像之事[6]。
家族
著作
遗迹
注释
参考文献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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