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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颐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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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颐寿(1462年—1538年),字天和,号梅田,湖广岳州府巴陵县人,军籍,明朝政治人物,弘治庚戌进士,嘉靖间官至刑部尚书。
生平
成化十九年(1483年)癸卯科湖广乡试第七十七名举人。弘治三年(1490年)庚戌科进士[1][2]。初授河南宝丰县知县。调治淇县。擢贵州道监察御史。
正德改元,奉旨出按广西。正德二年(1507年)五月升光禄寺少卿。三年十二月升大理寺右少卿,四年二月清理延绥等处屯田,五年四月升左少卿,八月升都察院右佥都御史、管院事。丁忧服阕,十年十月复除原职。十二年六月升右副都御史,十四年五月往江西宣谕宁王朱宸濠,行至浙江严州,闻宸濠起兵,遂返回京师。十六年五月升刑部右侍郎,数日晋本部左侍郎。
嘉靖二年(1523年)八月升南京礼部尚书,九月改南京户部,三年九月改南京吏部尚书,四年(1525年)六月改都察院左都御史。五年五月改刑部尚书,因李福达狱,六年八月忤旨下狱,不久革职。隆庆初年平反,追赠太子太保,赐祭葬。
家族
曾祖颜以文;祖父颜礼,曾任县丞;父颜公辅,知县。母邵氏。具庆下[3]。
参考文献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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